離境情緒低落撕毀他人畫作 桃院:判刑三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07 10:06
一名32歲陳姓大陸女子,今年六月間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藝文展覽館,撕毀他人畫作24幅,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為一天,如不服判決,全案還可以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表示,一名大陸陳姓女子在今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藝文展覽館,徒手將掛在展覽牆上,周月雲二十四幅畫作撕毀,共約價值六十多萬元,經告訴人周月雲提告,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依毀損罪嫌起訴。
徐培元庭長指出,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密集時間,以單一毀損的犯意,接續毀損周月雲所有的畫作二十四幅,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緒低落,不思以理性方式抒解情緒,竟毀損他人畫作以宣洩,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徐培元庭長表示,法官認為被告並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天,如不服判決,可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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