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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誤存他人卡 儲戶討要被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程先生誤將現金存入他人的一張郵政儲蓄卡內,發現后與儲蓄所協商退款未果,于是起訴。

昨日,海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儲蓄所不存在違約行為為由駁回了程先生的訴訟請求。

程先生訴稱,2010年6月28日,他誤將戶名為王先生的郵政儲蓄卡當成自己的郵政儲蓄卡,在郵政營業廳將現金6200元存入其賬戶內。第二天,程先生再次往該卡存入現金1400元,在簽字時發現錯誤,便立即報警并與銀行交涉,但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于是程先生將郵政儲蓄所告上法院,要求返還7600元。

對于這張戶名為王先生的儲蓄卡的來源,程先生的律師在法庭上解釋說,程先生有一次看到侄子拿著一張儲蓄卡玩,誤以為是自己的卡,就裝了起來。


程先生稱,在他報警之后,儲蓄所人員表示將卡凍結,而且這張卡是已掛失的廢卡。但是在他存款時,儲蓄所卻違反存款業務的相關規定,明知這張卡已掛失,但沒有明確向他告知。

對此,被告郵政儲蓄所表示,工作人員不可能當場直接掛失,掛失只能由客戶本人操作。根據查詢的結果,涉案的儲蓄卡并未掛失,卡在原告兩次存入現金時處于正常狀態。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儲蓄卡的賬戶狀態在事發當日屬于正常,并未存在掛失或凍結狀態,儲蓄所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駁回了程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錢款存錯可向卡主追討

北京新開律師事務所的劉偉律師表示,本案中,誤存錢款的程先生可以直接向涉案儲蓄卡的主人王先生追討。由于程先生與王先生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也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賬戶上憑空多出的這7600元,對于王先生來說屬于不當得利。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據,使公民、法人的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程先生可與王先生協商返還錢財事宜。如果王先生執意不肯返還,程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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