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0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99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54,673,300元整,按配發權利基準日股東持有股份計算,每股配發新台幣2.3元。二、茲訂定100年7月18日為分派現金股利權利基準日(除息基準日),並自100年8月19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相關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