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目前台灣保險業者登陸並不需要簽訂 MOU,但須依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規定,也就是須符合 「532條款」(最低總資產 50 億美元、30 年以上設立時間、2年以上代表處設立時間)的高門檻限制,因此目前僅有國泰、新光、台壽等 3 家壽險公司及國泰產險 1 家產險公司成功登陸營業。
兩岸語言、文化雖相近,但在壽險市場發展上仍存在一些差異,如在保險市場發展階段上,台灣屬於成熟的保險市場,但大陸目前仍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大陸保險市場幅員廣大,加上各省市間也存在差異性,因此在大陸壽險市場的經營難度較大。
同時,台灣保險業近年來競爭過度激烈,加上金融海嘯之衝擊,造成風險性金融資產價格驟降,國內保險業受此影響,獲利及淨值水準同步滑落。由於 34 號會計公報要求業者須在財報上確實反應金融資產之跌價,因此業者去年之財務報表普遍惡化,總計壽險業 2008年整體稅後淨損 1443 億元,侵蝕掉前 4 年之獲利。
台灣保險業的嚴重負利差,在當前總體經濟仍未完全復甦,且歐系外資保險公司相繼撤離台灣保險市場之際,在此艱困的經營環境下,本土體質偏差之業者更難以尋覓有意增資之金主。
今天在兩岸簽訂了保險 MOU 之後,除了可能使國內保險業者符合赴陸資格之機會增加外,接下來的雙方市場准入的談判是否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並使其入股資本適足率不足之業者,成為值得注意之議題。
陸資來台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由於台灣保險業屬於高度監理產業,陸資若欲入股直接投資,須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 73 條,向經濟部申請審核,原則上不能禁止其取得董事席位及經營權。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實為一雙面刃。
由於大陸業者規模較大,不排除可能挾帶龐大資金,以購併方式取得台灣保險業者之經營權。相較赴陸投資之商機開啟,被併吞的威脅可能遠超過到大陸營運利益。除此之外,台灣市場原已過度競爭,若再納入大陸業者,恐使競爭更加白熱化。然而,若能藉此機會讓陸資入股資本適足水準偏低之業者,恰好能解決當前保險業之危機。
但陸資在評估過後,未必願意投資體質差的保險公司,因此政府若欲引導資金到體質差的相關業者,必須提出配套措施,例如:稅賦減免,以提升陸資的投資意願。
再者,陸資的目標若是瞄準大型保險業者之經營權,則台灣主管機關須較為注意,因其取得主導權後,台灣業者便無法約束其對大筆資產的處置,新光金副董事長吳家錄便保守建議,針對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應設20%之股權上限。
若欲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主管機關與對岸協商應注意實質對等之原則。雖然國內保險業進入大陸市場已有3-4 年的時間,進度已領先銀行及證券業,但在營業資格上仍存有許多限制。
除了前述 「532」條款限制外,另外諸如台灣保險業者赴陸投資,只能藉由與當地企業進行合資之方式營運,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就指出,因為大陸要求合資方不可超過 50%,台灣與大陸合資公司發展很快,但可能大陸合資方產業經營的主體相對經營不是那麼好,在增資過程中可能沒那麼多錢,造成增資不起來,台灣公司也增資不下去,因此為了解決此問題,將協商要求大陸法令鬆綁保險業與大陸企業合資條件。
此外,大陸法令對保險資金運用限制也很多。針對股票投資部份,規定保險業者不得直接從事股票買賣,只能藉由資產管理公司交易,且大陸債券市場資訊透明度不高,亦不利於保險業從事相關投資決策。
相反地,台灣主管機關對外資保險業者之營業與投資規範,都不像大陸嚴苛,因此若以現況條件互相開放,對台灣業者非常不利。
整體來說, MOU 簽訂了,接下來 ECFA 的市場准入的談判,台灣除了為已登陸的業者,協商有關鬆綁保險業與大陸企業合資條件外,更重要的是顧及更多仍在台灣、沒登陸的業者,與其寄望陸資來台拯救體質差的保險業者外,實應充實保險安定基金,並建立良好的退場機制,勿讓素質不佳的業者持續苟延殘喘,對國內保險市場造成更大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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