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麗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修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05 15:54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30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對象。
3.私募股數:1000萬股為上限。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之8成。假設以99年4月30日
為定價日,依上述參考價格計算方式取前一個營業日,設算參考價格為新台幣48.5元
募實際發行價格將經股東會決議後,始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實際定價日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法令規定及視市場狀況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無。
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不
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市(櫃)
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預計分兩次辦理,每次私募之股數預計為500萬股,資金用途為
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民國98年6月1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民國99年4月13日業已收足
208萬股,並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竣事。餘292萬股未募足額度,於發行期限屆滿前則不
再辦理。
應OTC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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