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創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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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0
2.私募資金來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洽特定人籌資。
3.私募股數:不超過六億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
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普通股係以(1)定價日之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格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並加回減資反除
後之股價,或(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以較高者作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限。(3)、謹假設
本公司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之日期100年4月8日為定價日計算,參考價格則為
定價日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之股價即13.90元或定價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之收盤簡單算數平均數之股價即13.80元,二者擇其高者即為13.90元。
(4)、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私募價格暫定為11.12元。(5)、惟實際之發行條件、定
價日及發行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折價狀況
及本公司獲利狀況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
日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日滿三年後,擬依相關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掛牌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增加公司可用現金以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
金,調整集團組織架構及持股比例以及投資開發集團內得以開發之土地
之目的,並俟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對孫公司上海迪比特公司之投資以
開發上海土地。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會辦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
或法律、市場等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會依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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