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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北京市將對八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同時當出現社會公眾集中購買某類商品、某類商品價格波動明顯等情況時,價格主管部門將開展應急監測。
據北京晚報11月14日報道,從下月1日起,《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將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本市將對八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同時當出現社會公眾集中購買某類商品、某類商品價格波動明顯等情況時,價格主管部門將開展應急監測。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價格監測制度,如遇價格明顯波動或公眾集中購買,政府將啟動應急監測,并采取調控措施。
辦法中規定,市和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監測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價格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效果;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建議。其中,本市將主要對八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包括糧、油、肉、蛋、菜等農副產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等工業生產資料;化肥、農膜、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成品油、燃氣、煤炭等能源產品;汽車、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機電產品;房屋買賣、租賃和土地出讓;醫療、教育、客貨運輸等服務;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
市法制辦官員表示,將醫療和教育服務也納入監測,是為了掌握住院費、檢查費、書本費等政府定價項目的收費情況和水平,為定價提供參考。
根據辦法,當出現社會公眾集中購買某類商品、某類商品價格波動明顯等情況時,價格主管部門將開展應急監測。同時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價格監測預警網絡,制定應急監測預案,明確預案啟動和解除條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內容,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應急監測期間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原因和建議。
辦法規定,價格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定點單位未準確、及時、完整報送價格相關信息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鄧海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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