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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鈦白"被操縱" 18位股民起訴終于獲立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獲悉,18位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等人操縱中核鈦白(現名*ST鈦白002145)股票價格民事賠償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據悉,上述案件訴請金額合計約為135.4萬元。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聯合受理此案。

早在2009年7月初,宋一欣律師向北京二中院提呈了兩起案件,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起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收案案件。2010年9月,宋一欣律師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呈12起案件。2011年3月底4月初,宋一欣、薛洪增律師各向北京二中院提呈4起案件,目前這些案件均立案。

程文水、劉延澤等涉嫌操縱

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行為為由,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事實如下:程文水、劉延澤作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聯盛偉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貿有限公司、甘肅新秦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過上述五公司設立的股票賬戶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交易。

河北夏成龍拉鏈有限公司則將其營業執照出借給程文水、劉延澤辦理證券賬戶,并由程文水、劉延澤指使的個人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活動。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程文水、劉延澤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股票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根據統計,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賬戶組在中核鈦白股票的賬面收益為-580.65萬元。

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程文水、劉延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03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故按照《證券法》第203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程文水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劉延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程文水、劉延澤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未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中國證監會對程文水、劉延澤的違法行為,也未再移送公安機關刑偵,故不存在已判或待判的刑事訴訟。

訴訟時效于周六到期

根據2007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的講話,修訂后的《證券法》已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宋一欣律師表示,對于投資者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受理,并根據有關管轄的規定來確定管轄。

因此,在程文水、劉延澤操縱股價期間,相關投資者受到侵權影響并導致了投資損失,都可依法起訴,要求上述兩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并賠償投資損失。同時,可要求相關6家公司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投資損失范圍可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程文水、劉延澤利用6家公司賬戶組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后不久,公司曾于2008年9月17日發布《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公告》,認為自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連續3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屬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鈦白投資者的關注。之后,股票成交量迅速放大,“對于此日期,可以認為是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中的操縱股價揭露日。相應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則為2008年10月6日。”薛洪增律師稱。

據了解,2009年6月初,宋一欣律師、薛洪增律師聯合向權益受損的中核鈦白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并認為在操縱公司股價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08年9月10日至16日間,買賣或持有過公司股票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作為原告,應是同時交易的反向交易之善意投資者。不過,由于該案訴訟時效截至本周六,即4月16日到期,故該案征集訴訟委托代理工作已經結束。”兩律師同時表示,“今后不再受理股民新的委托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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