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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 HING HOLDINGS LIMITED
南興集團有限公司* 新確科技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86) (股份代號:1063)
聯合公告
可能自愿現金要約
以收購新確科技有限公司之所有已發行證券
(除已由POLY STRATEGIC INVESTMENTS LIMITED及南興集
團有限公司擁有者外)
及
恢復南興集團有限公司及新確科技有限公司之
股份買賣
可能自愿現金要約
Poly Strategic及南興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以書面知會新確之董事會,并已於其後澄清,Poly Strategic及南興正考慮按每股新確股份0.10港元之要約價就并非已由PolyStrategic及南興擁有之新確所有已發行證券作出自愿現金全面要約。可能要約將由Poly Strategic以82%及南興以18%之比例作出。於本公告日期,Poly Strategic及南興仍在考慮應否作出可能要約而可能要約之條款及條件仍未落實。
作出可能要約將須待(其中包括)Poly Strategic完成收購換股股份及南興股東於南興之股東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批準(兩者於本公告日期仍有待達成)後,方可作實。
概不保證本公告所述之可能要約及任何交易將得以落實或最終完成。南興及新確之股東及公眾投資者於分別買賣南興及新確之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恢復股份買賣
應南興之要求,南興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而應新確之要求,新確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起暫停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告。南興及新確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分別恢復南興及新確之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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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7而作出。
謹此提述南興集團有限公司(「南興」)及新確科技有限公司(「新確」)分別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刊發之公告,內容有關分別暫停南興及新確之股份買賣,以待刊發一份有關南興及新確之股價敏感資料之公告。
可能自愿現金要約
Poly Strategic Investments Limited(「Poly Strategic 」)(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公司,并由譚永元先生全資實益擁有)及南興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以書面知會新確之董事會,并已於其後澄清,Poly Strategic及南興正考慮按每股新確股份0.10港元之要約價就并非已由Poly Strategic及南興擁有之新確所有已發行證券作出自愿現金全面要約(「可能要約」)。可能要約將由Poly Strategic以82%及南興以18%之比例作出。於本公告日期,Poly Strategic及南興仍在考慮應否作出可能要約而可能要約之條款及條件仍未落實。
Poly Strategic已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之協議,以現金收購於新確之本金總額為40,000,000港元之二零一三年到期0.5厘票息可換股債券獲兌換時將予發行及配發之400,000,000 股新確股份(「換股股份」)(「該收購」)。換股股份一經發行及配發,將相當於新確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之約14.64%及經換股股份擴大後新確已發行股本之約12.77%。於本公告日期,該收購尚未完成。
由於南興作出可能要約之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於100%,故作出可能要約構成南興之一項主要交易,并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遵守申報、公告及股東批準之規定。
作出可能要約將須待(其中包括)完成該收購及南興股東於南興之股東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批準(兩者於本公告日期仍有待達成)後,方可作實。
於本公告日期,新確有(i)合共2,732,788,925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已發行股份;(ii)本金額為500,000港元之二零一二年到期0.5厘票息之尚未償還可換股債券(其按每股新確股份0.10港元之換股價獲悉數兌換時將導致發行5,000,000股新確股份);(iii)二零一三年到期0.5厘票息之尚未償還可換股債券(其按每股新確股份0.10港元之換股價獲悉數兌換時將導致發行400,000,000股新確股份);及(iv)新確根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采納之購股權計劃授出之464,409份尚未行使購股權(每份賦予其承授人權利可按行使價0.409港元認購一股新新確股份)。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新確於本公告日期概無其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注釋4)。
謹此提醒Poly Strategic、南興及新確各自之聯系人(包括於Poly Strategic、南興及新確各自擁有5%或以上權益之持有人)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披露彼等於新確之任何證券之買賣。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收購守則規則22注釋11之全文乃轉載如下: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聯系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愿意履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規則。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傭金)少於100萬港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系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
概不保證本公告所述之可能要約及任何交易將得以落實或最終完成。南興及新確之股東及公眾投資者於分別買賣南興及新確之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Poly Strategic、南興及新確將按月基準刊發最新進展之公告,直至發表有關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作出要約之確定意向或決定不進行可能要約之公告為止。
恢復股份買賣
應南興之要求,南興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而應新確之要求,新確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起暫停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告。南興及新確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分別恢復南興及新確之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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