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上海黃金期貨:為銀行提供更廣闊的“黃金舞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目前上期所共批準了7家中資銀行成為黃金期貨自營會員,此外,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也于日前獲批,成為上期所首家具有外資背景的銀行自營會員。
據期貨日報8月8日消息,在黃金期貨交易中,銀行一直以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每日公布的交易統計數據,8月以來的5個交易日中,興業銀行買單持倉量在主力1112合約中一直居于前10,交通銀行、農業銀行、民生銀行也都一直出現在成交和持倉排行榜的前20位中。記者了解到,目前上期所共批準了7家中資銀行成為黃金期貨自營會員,此外,據報道,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也于日前獲批,成為上期所首家具有外資背景的銀行自營會員。
一直以來,作為貴金屬交易的主力軍,各大銀行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等國內黃金交易市場從事套保、套利、價差交易等業務。不過,在記者的調查過程中,很多銀行都呼吁上期所能夠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為銀行業更順暢便捷地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提供更加良好的環境。放寬持倉限制加強動態風控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規定,目前,在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某一黃金期貨合約持倉量大于8萬手時,對非期貨公司會員的限倉為總持倉的10%,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限倉為300手,交割月份限倉只有90手。
“希望交易所能夠對現有的限倉制度進行調整,以滿足銀行等機構的持倉需求。”興業銀行黃金分析師蔣舒表示,現在期貨交易所實施的限倉制度,出發點是為了防止大戶操縱市場,但客觀抑制了一些客戶的交易需求。蔣舒認為,在散戶市場中,10%的大戶限倉制度確實能夠起到作用。但在黃金市場中,機構交易者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對機構使用過于嚴厲的限倉制度,顯然不利于市場深度的拓展。
據了解,在銀行進行的黃金期貨交易中,很多是對現有存貨或者黃金交易所市場頭寸的對沖交易,由于銀行貴金屬交易的總量很大,想要完全對沖,隨時有超過持倉限額的顧慮。
“由于限倉數量太少,我們基本不持有近月倉位。”一位交通銀行貴金屬交易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非期貨公司會員交割月的持倉限額相當于90千克黃金,相比于銀行每月的實際交易量而言實在太小。也因為這個原因,銀行很少持倉進入交割環節。
記者采訪的多家銀行貴金屬交易部門相關人士也都表示,交易所限制單個客戶的持倉數量,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大戶操縱價格,但黃金價格更多受國內外市場多種因素的影響,客戶根本無法單獨實現對價格的控制。他們建議,交易所可以通過加強動態監控來防范價格操縱。對于有著較高風險意識,同時有著較大實物交易規模的銀行,完全可以適度放寬持倉限制,使黃金期貨交易更加活躍。
記者還注意到,雖然銀行參與黃金期貨交易已經兩年多,但目前沒有一家銀行申請過套保頭寸。《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和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具備與套期保值交易品種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實際上,對于銀行來說,對能否申請套保業務一直并不確定。”交行上述負責人表示,直到最近上期所召開銀行會員座談會,鼓勵銀行進行套保業務申請時,他們才著手對這一規則進行更詳盡的研究。
改革銀行持倉披露制度
在持倉限額之外,銀行交易與持倉信息的披露也是令銀行感到頭疼的問題。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所交易細則》,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期貨交易信息中包括各品種活躍月份前20名會員的成交量、買賣持倉量,這使得交易和持倉規模較大的銀行經常能夠“榜上有名”。“每天上榜絕對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蔣舒告訴記者。期貨公司會員全都是代理交易,公布他們的持倉并不會對其代理的客戶造成影響。而銀行作為自營會員,每一筆交易都是自己的,公布持倉相當于銀行在“裸奔”了。
多位銀行人士表示,隨著銀行機構參與越來越多,目前在黃金期貨上的銀行行動的一致性必然被打破。如果將所有銀行持倉都公布,很可能會出現幾家銀行對峙的局面,銀行可能面臨一定的輿論壓力。另一方面,隨著越來越多的機構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也不能排除會出現個別機構通過觀察銀行席位,對部分銀行的頭寸進行“圍剿”的情況。
交行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對自營會員的信息披露本身無可厚非,但上期所是否可以考慮適當減少披露頻率。他介紹說,現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也公布交易量前十的會員交易量,但披露周期是每周一次,“上期所能否也采用同樣的頻率,以減少銀行的壓力?”蔣舒建議,可以將所有銀行持有頭寸合并統計公布,即只公布所有銀行持有的多頭與空頭頭寸,而不公布每家銀行的情況。“這樣一來既可以滿足市場對銀行總體持倉情況的知情權,同時也可以保護每家銀行的交易隱私。”
對于匯豐銀行的加入,中資銀行表現出積極的態度。蔣舒認為,外資背景銀行的進入,除了能帶來更多的場內資金,進一步活躍市場外,還能給國內銀行提供一些國外更成熟的交易經驗,提高國內銀行的操作水平。“上期所引入更多銀行機構進入國內黃金期貨市場,也能為銀行的伸展騰挪提供更廣闊的空間。”交行上述負責人如是說。
(王德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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