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能光電: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0/01/1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原於99年9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度第二次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000仟股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4906號核准生效在案
,因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影響與因應特定人未能於繳款期
限內及時完成作業,為能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股東權益,本公
司擬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
本公司99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
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
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3289號核准生效。
二、本公司擬變更發行股數由原核准發行股數28,000仟股,調
整為17,500仟股及申請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增資計
劃資金用途、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合計募集新台幣
210,000,000元,增資後總股數為277,500,000股。
3.因應措施:
本公司申請變更99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
資募集期間案,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若仍未
於核准延長募集期間內將資金募集完成,本公司訂定現金增資
利息補償方案。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本次現增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展延期間已繳
納股款之股東於繳款日截止前,表明無認購意願且要求退還已
繳納之股款者。
(2).補償金額及補償期間:自各股東其繳納股款日起至實際退
款日止,依公告日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
息,退回股款。
(3).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
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
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
本人為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負責人,本
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
第0990054906號函,辦理九十九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繳款募集
資金作業。經本公司 99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現金增資變更股數調整為發行
17,500仟股及延長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
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或投資人權益。若原股東
、員工或投資人在本期間若有損及權益之情事,本人願負賠償
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謝漢金
地址:台中縣后里鄉星科路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