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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旭能光電: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0/01/1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原於99年9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度第二次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000仟股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4906號核准生效在案

,因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影響與因應特定人未能於繳款期

限內及時完成作業,為能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股東權益,本公

司擬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

本公司99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

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

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3289號核准生效。

二、本公司擬變更發行股數由原核准發行股數28,000仟股,調

整為17,500仟股及申請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增資計

劃資金用途、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合計募集新台幣

210,000,000元,增資後總股數為277,500,000股。

3.因應措施:

本公司申請變更99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

資募集期間案,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若仍未

於核准延長募集期間內將資金募集完成,本公司訂定現金增資

利息補償方案。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本次現增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展延期間已繳

納股款之股東於繳款日截止前,表明無認購意願且要求退還已

繳納之股款者。

(2).補償金額及補償期間:自各股東其繳納股款日起至實際退

款日止,依公告日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

息,退回股款。

(3).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

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

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

本人為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負責人,本

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

第0990054906號函,辦理九十九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繳款募集

資金作業。經本公司 99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現金增資變更股數調整為發行

17,500仟股及延長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

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或投資人權益。若原股東

、員工或投資人在本期間若有損及權益之情事,本人願負賠償

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謝漢金

地址:台中縣后里鄉星科路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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