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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為什么保留大比例活期存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6-09 08:51


據證券日報6月9日報道,新頒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降低了企業年金對流動性資產投資比例的下限: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這一規定,適應了企業年金投資的金融市場環境,體現了企業年金的流動性特征和安全收益目標的要求。

按照2004年《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 20% 。在企業年金的實際投資運營當中,大量的企業年金投資組合高比例投資活期存款,有的投資組合投資活期存款的比例高達50%左右。大比例投資活期存款,不能體現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不利于提高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率,使企業年金不能有效防范通貨膨脹風險,不符合企業年金投資的長期性特征,不利于發揮企業年金的制度優越性。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是由經有關部門聯合評審取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機構擔當。其所以把企業年金交由這些專業機構進行投資管理,目的就是要發揮這些機構專業的優秀的投資管理能力,通過積極的投資組合管理,專業地進行投資時機選擇和證券選擇,為企業年金實現保值增值。眾所周知,活期存款的投資,不但在所有金融產品當中收益率最低,而且其投資無所謂需要什么專業投資管理能力和水平。如果企業年金投資組合大比例投資活期存款,何以體現和發揮專業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和水平?這種投資取向,無須投資管理人,委托人企業和職工自身都有足夠的專業水平可以自行投資。

目前,企業年金可以選擇的投資工具有: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相比而言,在這些投資產品當中,活期存款投資是需要專業能力最低的產品,也是長期平均投資收益率最低的產品。目前我國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僅為0.5%,而三個月的定期存款收益率就達2.85%,六個月的定期存款收益率達3.05%,一年期的定期存款收益率達3.25%,很多貨幣基金年化投資收益率超過3%,債券和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收益率更高。大比例的活期存款投資制約了企業年金提高投資收益率水平,也制約了投資管理人投資能力的發揮。從長期來講,企業年金投資的主要風險是通貨膨脹風險,活期存款的投資收益率遠遠低于通貨膨脹率,大比例投資活期存款不利于企業年金投資戰勝通貨膨脹風險。

當然,以前很多企業年金投資組合保留大比例活期存款的目的是進行“新股申購”即“打新股”投資,力爭取得安全高收益。“打新股”就是申購新發行的股票,股票掛牌上市后立即拋出,我國新股的發行市盈率一直都遠低于二級市場平均水平,這就使得新股上市首日股價有較大漲幅,企業年金“打新股”過去可以安全地博取較高收益。在股票一二級市場有較大價差的前提下,企業年金 “打新股”是一種低風險套利投資。但是,隨著股票發行上市制度越來越市場化、新股申購規則變化、中簽率降低、一二級市場價差價差縮小甚至出現“破發”即股票上市首日掛牌價跌破發行價的情況,“打新股”不但不能實現安全高收益,甚至有投資虧損的風險。

企業年金投資的一大特征是長期性,平均來講一般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周期長達30年左右。長期性的投資需要長期性的投資工具與之匹配,典型的短期性的活期存款投資不符合企業年金投資的長期性特征。企業年金計劃的參與者一般只有到退休時才能支取企業年金,我國目前一般企業職工的平均年齡只有40歲左右,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年齡偏大的大齡職工比例有限,因而對于企業年金的支付比例即流動性需求有限,企業年金投資組合并沒有必要保留大比例的活期存款以應付支付需要。

在2004年我國確立市場化專業化的企業年金管理制度以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其時的投資限定只能進行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基本上不得實行市場化投資。2004年以來,我國根據企業年金的職工個人賬戶所有的基本原則,實行政府監管、市場運營的模式。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機構由政府或政府經辦機構管理轉變為由取得投資管理資格的專業機構進行管理,企業年金投資的范圍也由存款和國債擴大到其他貨幣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和權益類產品。新的企業年金制度的目的,是發揮市場和專業機構的優勢,更好地實現企業年金的保值增值,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創造更好的投資收益率,為企業和職工補充養老金福利。2011年5月1日實施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了企業年金的投資比例,大幅度降低了貨幣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下限,擴大了固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投資的上限。如果企業年金仍然只是大比例投資活期存款和國債,則難以充分發揮和體現新的企業年金制度的優越性。(作者系金融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MBA教育中心講師,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研究員)

(任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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