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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錄(300212)第一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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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錄(300212)第一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300212 證券簡稱:易華錄 公告編號:2011-022
北京易華錄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北京易華錄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于 2011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在公司十樓會議室召開,會
議通知已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以專人送達、郵件等方式送達全體監事。本次會議
應出席監事 3 名,實際出席會議監事 3 名,會議由公司監事會主席劉炳愷先生主
持,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經與會的監事充分討論與審議,會議形成以下決議:
一、關于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鑒于公司第一屆監事會即將屆滿,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規定,
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事 1 名。經廣泛征詢意見,
本次監事會提名劉炳愷先生、肖波先生擔任第二屆監事會非職工監事候選人,監
事候選人簡歷詳見附件。
該項議案將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兩名第二屆監事會
股東監事。上述兩位監事候選人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將與公司工會代表大會
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監事共同組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
表決結果:同意 3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獲得通過。
二、關于審議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規則等相關法
律規定和公司實際運營狀況,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的權限,公司需要修訂并完善《公
司章程》,具體內容如下:
原章程: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常務副總裁、財
務總監、技術總監、董事會秘書。
現修訂為: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本公司總裁、
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及由總裁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原章程: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發行股份 1%以上且連續持股一年以上的股東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選人由公司董
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連續持股一年以上的股東提
名,每次只能提名一名董事人選。
(二)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的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
時,每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可提名一位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最多不得
超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組成人數。每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可提名一
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最多不得超過董事會中非獨立董事的組成人數。
(三)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及其他情況。董事候選
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做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
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其中獨立董事的提名人
應當對被提名人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候
選人的人士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
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布前述與獨
立董事有關的內容。
(四)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其候選人由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職工代表監事的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提交職工代表大
會或其他職工民主選舉機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
現修訂為: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由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發行股份 1%以上且連續持股一年以上的股東提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名
獨立董事候選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組成人數,擁有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的 1%以上的股東每次只能提名一位獨立董事候選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且連續持股一年以上
的股東提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會中
非獨立董事的組成人數,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以上的股東每次只能提
名一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及其他情況。董事候選
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做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
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其中獨立董事的提名人
應當對被提名人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候
選人的人士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
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布前述與獨
立董事有關的內容。
(三)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其候選人由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職工代表監事的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提交職工代表大
會或其他職工民主選舉機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
原章程: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
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常務副總裁、財務總監、技術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
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
職權。
現修訂為: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投資計劃外單筆對外投資項目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總資產的 10%以下的對外投資事宜。
(五)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八)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
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財務總監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二)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
職權。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總裁、常務副總裁、財務總監、技術總監和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現修訂為: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聘任的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總
監及由總裁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原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條 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務副總裁、財務總監、技術總監;
現修訂為:第一百二十八條 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總監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條 常務副總裁、財務總監、技術總監的任免由總裁
提名,由董事會決定。常務副總裁、財務總監、技術總監的職責由總裁制定,并
向總裁負責。
現修訂為:第一百三十二條 財務總監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總裁提
名,由董事會決定。財務總監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由總裁制定,并向總裁
負責。
公司相關制度根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做相應修訂。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獲得通過。
特此公告。
北京易華錄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北京易華錄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簡歷
1、劉炳愷先生,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共
黨員,山西財經學院本科畢業,學士學位。1997 年 7 月參加工作,歷任中國華
錄電子有限公司、中國華錄審計室、監察審計部審計員、主任、副部長、部長。
2008 年 9 月至今,擔任中國華錄監察審計部部長、公司監事會主席。劉炳愷先
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
易所懲戒;不存在《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 3.1.3 條所規定的情形。
2、肖波先生,1973 年 9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共黨員,
東北財經大學本科畢業,學士學位,高級會計師。1996 年 8 月起,任職于華錄
信產、中國華錄,自 2006 年 5 月起,任中國華錄財務部部長。2008 年 9 月至今,
擔任中國華錄財務部部長、公司監事。肖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未受
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創業板上市公
司規范運作指引》第 3.1.3 條所規定的情形。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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