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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達(300179)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四方達(300179)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四方達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關 于
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

法律意見書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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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四方達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關于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對公司2010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
次股東大會”)進行現場見證,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以下簡稱“《股
東大會規則》”)等中國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四方
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和《河南四方達
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指派韓輝律師、徐穎略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
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
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現場見證,并核查和驗證了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
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事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證: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為出具
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資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資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關人員的身
份證明、股票賬戶卡、授權委托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均是真實、準確、完
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所有資料上的簽字和/或印
章均是真實、有效的,有關副本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表
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及其所述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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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四方達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確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用于本次股東大會見證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關規定
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股東大會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本法律
意見書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師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經公司2011年3月28日召開的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
會議作出決議,并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經查驗,公司董事會于2011年4月15日通
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包括會議召開時
間、會議地點、會議方式、會議召集人、審議事項、股權登記日等事項。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20日。
2.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于2011年5月5日上午9點30分在鄭州市
經濟技術開發區第八大街長城大廈二樓會議室準時召開,并由公司董事長方海江
先生主持。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與《股東
大會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審議事項一致。
據此,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1.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的關于公司
截止至2011年4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結束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名
冊》,本所律師核查了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的賬戶登記證明、股東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證明等相關資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1人,所
代表股份為47,143,93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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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四方達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2.經本所律師的見證,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
大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據此,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了以下議案:
1) 《關于 2010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2) 《關于 2010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 《關于 2010 年年度報告及年報摘要的議案》;
4) 《關于 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5) 《關于 2010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6) 《關于 2010 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議案》;
7) 《關于調整公司董事、監事津貼的議案》;
8) 《關于續聘公司 2011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9) 《關于制定累積投票制度實施細則>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見證,上述審議和表決的議案與公司公告的內容相符,沒有進行
修改。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收到臨時議案或新的提案。
2.根據本所律師的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采用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對列
入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逐項進行了表決,未以任何理由擱置或者不予表決。
表決結果的統計在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監事及本所律師作為計票人
和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3.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各項議案,獲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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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四方達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同意通過。
4.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獨立董事就2010年度的獨立董事工作情況進行了述
職。
據此,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票數均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
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此本次股東大會出席
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以及股東大會決議是合法有
效的。
本法律意見書自本所律師簽字并由本所蓋章后方可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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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關于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北京市衡基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韓 輝
負責人:
韓 輝 徐穎略
簽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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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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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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