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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0/02/01
2.公司名稱: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九年現金增資7,000仟股案,原股東繳款期限已於
100年02月01日截止,惟對尚未繳納股款之原股東,特再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及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民國100年02月02日至
100年03月04日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納股款之原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至台灣銀行全省各分行繳款,
或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繳款事宜,逾期未
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原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依 貴股東提供之
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電話:(02)258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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