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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華訊持續關連交易租約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4-01 09:15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華訊電子(作為租戶)與博康(作為業主)就租賃物業訂立新租賃協議,租期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新租賃協議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之先前租賃協議之續約。由於博康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就上市規則而言,新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新租賃協議僅須遵守上市規則之申報及公布及年審之規定,并獲豁免上市規則之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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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華訊電子(作為租戶)就物業與博康訂立先前租賃協議。物業用作林先生之宿舍。先前租賃協議之詳情已於本公司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之公布內披露。由於先前租賃協議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華訊電子與博康就租賃該物業訂立新租賃協議,租期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

新租賃協議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華訊電子(作為租戶)與博康(作為業主)就租賃該物業訂立新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訂約方: 博康(作為業主)及華訊電子(作為租戶)

租賃物業: 香港跑馬地樂活道20 號樂景園39 樓B室(總建筑樓面面積約為3,134 平方尺)租期: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價: 每月租金為150,000 港元,包括政府地租、差餉及管理費。租金於每月第一日預先支付

訂立新租賃協議之理由

由於博康按下文所載情況與執行董事楊女士有關連,華訊電子較愿意向華訊電子熟識之公司租賃物業作為董事宿舍,以確保維持該物業之良好質素以作居住。由於先前租賃協議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華訊電子與博康已訂立新租賃協議重續租約,租期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計為期二年。

華訊電子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向博康租賃該物業及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每月租金100,000 港元保持不變。新租賃協議條款乃按公平基準磋商,而新租賃協議下應付之租金乃參考附近地點其他可資比較住宅用物業之近期市場租金(介乎每平方尺每月約41 港元至57 港元)而厘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新租賃協議條款乃正常商業條款,而新租賃協議及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與股東整體利益。楊女士與林先生於本公司董事會會議就批準新租賃協議及年度上限放棄投票。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博康為於香港注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楊女士(林先生之配偶)為博康之董事兼股東,持有60%股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博康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就上市規則而言,新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先前租賃協議及新租賃協議之每月應付租金,於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按先前租賃協議及新租賃協議下華訊電子每年最高應付代價總額計算之每年年度上限,分別為1,650,000港元(其中總額1,350,000港元為新租賃協議下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計之年度應付租金)、1,800,000 港元及450,000 港元。

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按新租賃協議下華訊電子應付之全年代價每年多於1,000,000港元,但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全部少於5%。再者,按先前租賃協議及新租賃協議下,華訊電子於上述年度每年應付之全年代價總額亦超過1,000,000港元,但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全部少於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1) 條,新租賃協議僅須遵守上市規則之申報及公布及年審之規定,但獲豁免上市規則之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新租賃協議之詳情將按上市規則規定於本公司年報及財務報表披露。

一般資料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制造及買賣電子產品、塑膠模具、塑膠及電子產品其化元件及制造及買賣生物柴油產品。

博康之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在本公布內,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華訊電子」指 華訊電子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冊成立之私人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董事會」指 董事會

「本公司」指 華訊股份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相同涵義

「董事」指 本公司之董事

「港元」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林先生」指 本公司執行董事兼主席林賢奇先生

「楊女士」指 執行董事楊寶華女士,為林先生之配偶

「新租賃協議」指 華訊電子(作為租戶)與博康(作為業主)就華訊電子向博康租賃該物業而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訂立之租賃協議

「先前租賃協議」指 華訊電子(作為租戶)與博康(作為業主)就華訊電子向博康租賃該物業而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訂立之租賃協議

「博康」指 博康投資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冊成立之私人公司,并由楊寶華女士擁有60%

「物業」指 香港跑馬地樂活道20 號樂景園39 樓B室

「股東」指 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聯交所」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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