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空難後「不敢飛」辭職 興航空姐遭判賠違約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5 16:38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復興航空於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澎湖發生墜機意外,造成機上共 48 人死亡、10 人重傷。當時一名興航張姓空姐,因為同事罹難加上家人擔心,她以「不敢再飛」為由,於同月 26 日提出辭呈;然而興航依雙方所簽訂的「空服員服務契約書」,提告稱張女服務未滿 3 年就離職,須賠違約金 30 萬元,加上她未在離職 20 天前預告,須另賠 1 萬 7533 元,合計 31 萬 7533 元。台北地院認定張女違約離職屬實,判她須賠償興航 11 萬 7533 元。可上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復興航空 222 號班機,在 2014 年 7 月 23 日於澎湖發生墜機,造成興航一名張姓空服員,因受到同事罹難與家人擔心的影響,於同月 26 日提出離職。然而復興航空則依雙方簽訂的「空服員服務契約書」,向張女提告,稱其未服滿 3 年離職,要求賠償違約金 30 萬元,且因未在 20 天前預告離職,須另賠 1 萬 7533 元。
對此,張女主張興航違反《勞基法》中,「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規定,有權不預告終止契約,無須賠償公司;不過興航反駁,訓練空服員花費龐大,才會規定空服員須服務至少 3 年。
台北地院法官則認為,澎湖空難報告的肇事原因,可能為「飛航操作與天氣」有關,與興航管理或不重視飛航安全並無關係。張姓空服員無法舉證興航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工作風險高於簽約時可預見的風險,認定張女違約離職;然而考量張姓空服員已服務 1 年 11 個月,違約金僅須賠 10 萬元,加上未預告離職,總計判賠 11 萬 7533 元。可上訴。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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