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違規經營投資 重大決策將終身追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4 09:29
有激勵就應該有責任,繼 8 月 18 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製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後,國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力度正日益加大。
8 月 23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劃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再次紮緊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籬笆。
《意見》提出,要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到 2017 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到 2020 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意見》開出了 54 類違規行為,並詳細規定了損失認定方式、處理規則,各項製度的操作性很強。這也可以看作是為國企高管開了一張經營投資行為的負面清單,有助於其規範投資,防止國資的濫用和流失。”
54 種行為將被追責
記者註意到,《意見》列舉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10 大類 54 種行為,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例如,在購銷管理方面。《意見》提出,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 “空轉” 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等行為都將被追責。
在投資併購方面,《意見》明確將被追責的行為包括: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併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投資參股後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採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併購價款等。
李錦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這 54 類需要追責的行為來看,主要是側重在國企的投資行為方面。而在近 10 年來,國企的過度投資也為當前我國經濟產能過剩、利潤下滑埋下了伏筆。”
“特別是 2008 年後,國企掀起一波投資高潮。雖然國企規模擴張、大量投資驅動的發展不可持續,甚至會反過來造成資源浪費。但此前卻從來沒有哪位國企負責人為投資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最後還是把包袱甩給了國家。此次《意見》公佈,實際上是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也對接下來國企的投資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 李錦說。
重大決策實行終身責任制
在責任追究方面,《意見》提出,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具體來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而且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將被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在責任追究處理方面,將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不僅如此,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將被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而且還將被扣減薪酬。
記者註意到,薪酬扣減最多的將按照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 70%~ 100% 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李錦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前,由於國企管理人員崗位調動頻繁,任期都比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員通過大量投資獲取短期效益(的方式來為業績增色)。終身追責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員不僅為自己的任期績效考慮,還要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對國企經營管理人員嚴格監管追責,可能限制管理人員能力的發揮。
對此,李錦表示,這份包含 54 種違規情形的追責制度,也可以被看作是企業管理人員經營投資的負面清單,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在此之上,經營管理人員仍有充分發揮才能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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