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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孚債」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4 07:40



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6日

債券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因2016年8月28日為休息日,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河南中孚實業(60059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2012年8月28日發行的2012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8月29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間的利息。根據本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及代碼:12中孚債(122162)

3、發行人: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規模:
人民幣
10億元(發行人在本期債券存續第3年末即2015年

8月28日實施投資者回售選擇權,「12中孚債」債券回售數量為342,083,000元,回售後數量657,917,000元。)

5、債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存續期前3年(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的票面利率為7.5%,發行人在本期債券存續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將本期債券存續期後2年的票面利率調整為8%,本期債券存續期後2年(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的票面利率為8%。

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8、計息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10、兌付日:2017年8月28日

11、登記、托管、委托債券兌付、兌息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2中孚債」票面利率調整的公告》,本期債券存續期後2年的票面年利率調整為8%。每手「12中孚債」(面值
人民幣
1,000元)派發利息為80元(含稅)。

三、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6日

2、債券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8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中孚債」持有人。

五、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其代理本期債券的兌付、兌息事項。

本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清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2中孚債」(面值
人民幣
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80元(含稅)。

3、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非居民企業在債券付息日後10個工作日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12中孚債」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簽章後一並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

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式

1、發行人: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鞏義市新華路31號

聯系人:楊萍

電話:0371-64569088

傳真:0371-64569089

郵政編碼:451200

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201室

聯系人:高嘉辰

電話:021-68886136

傳真:021-68886005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聯系電話:021-68870114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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