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爾子公司涉達成壟斷協議 被上海物價局罰沒逾1200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6 11:00
上海市物價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新日日順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公司)
和訊股票消息 青島海爾(600690,股吧)8月15日晚間公告,公司子公司重慶新日日順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慶海爾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物價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520160009號)。
根據決定書,上海市物價局認為前述公司對上海區域的經銷商采取限定終端零售最低價格的管控措施構成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上海市物價局依照相關規定要求前述公司立即停止該行為,並處以共計1200余萬元的罰款。前述公司尊重並執行該項決定。
青島海爾公告稱,上述行政處罰事項未影響本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未對本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本公司將加強子公司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上海市物價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依法於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13日對當事人重慶新日日順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慶海爾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慶海爾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價格及相關行為進行了調查。當事人由海爾出資,在上海地區分渠道及產品線以各自名義與下游經銷商、零售商簽訂經銷合同。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對經銷商采取了限定終端零售最低價格的管控措施,涉嫌存在與上海地區經銷商達成並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事實:
一、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
通過各種協議形式限定了經銷商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涉及超市及專賣店渠道的冰箱、空調、吸油煙機等商品。
(一)發送各類銷售政策和通知,要求經銷商執行統一指導價銷售
2015年3月13日,向各經銷商發送經銷商管理政策,要求「經銷商不允許低於指導價格銷售」,通知還規定了對於「亂價」的舉報方式和處罰條款。
2015年11月2日,向經銷商發送《關於整頓全網市場規范的通知》,決定「加大對全網線上平台亂價行為的管控力度……整頓期間若出現亂價,則予以扣除全部保證金並下架海爾產品,若不予下架,則永久停止線下業務合作」。
(二)不定時發布各類管理公函、溝通函、通知函等,要求經銷商不得「竄貨亂價」,不得擾亂線上市場秩序,規范線上線下產品價值鏈
2012年11月16日,向經銷商發函,要求「社區店客戶在實體店和網上銷售、宣傳時必須遵守海爾指導價格,不亂價」。
2014年12月1日,發送《線上平台網絡開發溝通函》,要求「杜絕影響海爾形象及擾亂線上市場秩序的店鋪存在」。
2015年3月16日,向經銷商發函,要求「海爾」、「卡薩帝」、「統帥」品牌各自有渠道產業理貨商「嚴格按照理貨限價版本在本區域內發貨,違規同樣視為竄貨」,規定了「理貨亂價:購機發票或收據,理貨商報價短信、微信及其他報價單,電話錄音及視頻文件;以上鑒定資料有一類即可判定為亂價。」同時要求各理貨商交納市場保證金10萬元,發現違規後將直接扣除保證金,余額不足需重新補齊。
這些函件都附有回執,必須要求經銷商簽字確認,並約定不簽回執的視為默認同意。
(三)與經銷商簽訂《海爾產品經銷總合同》、《獎勵協議》,要求「不得出現亂價現象」、「按照約定統一零售價格在終端零售」
2012版《海爾產品經銷總合同》第五條「貨款支付與獎勵」約定「5.2甲方承諾將積極配合乙方的價格政策,共同維護乙方的市場穩定」。
《2014年度海爾彩電161無憂獎勵協議》約定「3.1價格約定:甲方及其所有鄉鎮網絡按照乙方制定的產品提貨價格提貨,並按照約定統一零售價格在終端零售」。
(四)與經銷商簽訂《保證金協議書》,約定如果發現線上經銷商違反市場規范(含限價),保證金不予退還
2015年6月與所轄經銷商簽訂的《保證金協議書》,對開展線上業務的經銷商收取保證金,淘寶平台2000元,其他平台10000元。並規定,如果發現線上經銷商違反市場規范(含限價),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
通過發布限價表、通報「亂價」行為、處罰「亂價」經銷商等多種手段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議。
(一)定期發布零售限賣價指導書(價值鏈表)
2013年至今,通過直接送達或郵件的方式向轄區內經銷商每月下發線上及線下價格表,表中均有明確的「供價」、「零售限賣價」、「最低成交價」的要求。例如2013年7月下發的價格表中備注「說明1第5條:最低成交價:產品標價-直降金額-節能補貼金額=最低成交價,中心活動在沒有進行活動備案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低於此價格」。
(二)監測線上線下經銷商的「亂價」行為,對「亂價」經銷商進行「罰款」,對於屢次「亂價」的經銷商暫停供貨、停止合作
根據「傾銷亂價通報」,收取上海區域內被通報經銷商的「罰款」,並督促其整改到位。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間,共收取「亂價罰款」人民幣35.9萬元,涉及經銷商9家。
例如2015年7月24日,上海某公司被通報「亂價」擾亂市場,被要求「1、按照備案價格調整到位;2、扣除電商授權保證金10000元,停止以上亂價型號供貨1個月的處罰,每超過一個小時不調整,閘口時間增加1個月」。2015年11月9日,該公司因再次線上「亂價」,被扣除全部電商授權保證金,並停止線下全產品合作。
(三)2014年下半年開始,多以口頭和微信的方式,通知經銷商調整價格
2014年下半年開始,多次通過產品經理和客戶經理,在微信群中要求經銷商按照限價表調整價格,自查整改。
上海市物價局查明:
1、重慶新日日順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為392,816,414.83元人民幣。
2、重慶海爾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9,944,628.46元人民幣。
3、重慶海爾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8,839,735.55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關於整頓全網市場規范的通知》、《線上平台網絡開發溝通函》等管理規定、通知、函件、協議、價格表、亂價通報、收取罰款情況說明及附件、財務憑證、收款票據、微信截屏、郵件、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其上海地區經銷商屬於獨立市場主體,兩者存在交易關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和《反價格壟斷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達成並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我局於2016年7月18日向當事人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價檢告〔2016〕9號)。當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在調查前已經刪除修改《海爾產品經銷總合同》的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規定,在調查中能夠積極主動進行整改,修訂合同條款,廢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經銷商管理規定,進行內部合規培訓與考核,積極清退「罰款」等情節,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等因素,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重慶新日日順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392,816,414.83元百分之三的罰款,金額為1178.45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整)。
2、對重慶海爾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9,944,628.46元百分之三的罰款,金額為29.83萬元(大寫:人民幣貳拾玖萬捌仟叄佰元整)。
3、對重慶海爾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8,839,735.55元百分之三的罰款,金額為26.52萬元(大寫:人民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上述罰款繳至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設在本市的代收機構,由代收機構劃繳國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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