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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三款: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2 18:00


第二條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12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Everest Investment(Holding) Lt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457632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616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744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3600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融資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14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630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清償銀行借款

(2)日期:

清償銀行借款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4915264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4201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28.89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6.5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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