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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公司虛假陳述遭證監會處罰 股民如何維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2 10:39


《滬杭律師聯合征集:風神股份(600469,股吧)虛假陳述賠償案代理》

2015年1月10日,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收到 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股票簡稱:風神股份,代碼:600469),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經查明,風神股份資訊披露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2011年年度報告會計資訊存在虛假記載。2011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7,593,130.28元。 二、2012年年度報告會計資訊存在虛假記載。(一)2012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22,124,654.34元。 (二)2012年風神股份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27,868,196.02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03,434,403.91元,從而虛增利潤20,023,219.62元。

風神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擬決定:對風神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對風神股份時任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罰款處罰。

之前,2014年4月28日,風神股份有發布《關於2013年度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2014年12月12日,公司發布《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的提示公告》,2013年12月19日,公司發《關於公司被立案調查的公告》。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根據風神股份自認的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可以認定風神股份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風神股份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風神股份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2年4月6日(即2011年度年報發布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3年12月19日(即被立案調查的公告發布之日),索賠條件為:在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間買入風神股份股票,並在2013年12月19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原件(從第一次買入風神股份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滬杭律師聯合征集:青鳥華光(600076,股吧)虛假陳述賠償案代理》

2015年1月7日,濰坊北大青鳥華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證券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股票簡稱:青鳥華光 ,代碼:600076),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經查明,青鳥華光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青鳥華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間的各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關係。二、青鳥華光在2012年年報中未按規定披露相關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導致公司2012年度利潤總額虛增。三、青鳥華光在2012年通過關聯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實施無商業實質的購銷交易,虛增年度營業收入。

中國證監會認為,青鳥華光2007年至2012年期間各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關係,2012年年報隱瞞關聯關係、關聯交易,虛增利潤、虛構營業收入的事實至為明顯,情節惡劣,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會擬決定:對青鳥華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周燕軍、許振東、徐祗祥等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分別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之前,2013年3月20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魯證調查通字1351號)。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根據青鳥華光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告,可以認定青鳥華光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青鳥華光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青鳥華光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8年3月29日(即2007年度年報發布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3年3月20日(即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告之日),索賠條件為:在2008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19日期間買入青鳥華光股票,並在2013年3月20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原件(從第一次買入青鳥華光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滬杭律師聯合征集:三峽新材(600293,股吧)虛假陳述賠償案代理》

2015年1月6日,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股票簡稱:三峽新材 ,代碼:600293 ),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經查明,三峽新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公司2011年少結轉成本、虛增利潤7,542.58萬元,公司實際虧損6,989.59萬元,而公司年報披露當年盈利552.99萬元,公司2011年年報記載不實。 2、公司2012年少結轉成本、虛增利潤1,565.74萬元,公司實際虧損1,903.52萬元,而公司年報披露當年虧損337.78萬元,公司2012年年報記載不實。

上述違法事實,有2011年年報、2012年年報、財務憑證、出庫單、出庫明細帳、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 1、對三峽新材給予警告,並處以四十萬元的罰款;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長徐麟、董事兼財務總監劉玉春等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

之前,2013年10月1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武漢稽查局下發的《立案稽查通知書》(編號:武稽查立通字【2013】06號),因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相關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稽查。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根據三峽新材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告,可以認定三峽新材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三峽新材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確定三峽新材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度年報發布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3年10月15日(即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通知書》公告之日),索賠條件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期間買入三峽新材股票,並在2013年10月16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原件(從第一次買入三峽新材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滬杭律師聯合征集:三木集團(000632,股吧)虛假陳述賠償案代理》

2015年1月10日,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收到福建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股票簡稱:三木集團 ,代碼:000632 ),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未按規定披露重大關聯交易。

經查,柯真明於2009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9日擔任三木集團監事,且於2001年4月10日至2011年12月28日擔任福州開發區聯得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聯得益)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柯真明的配偶陳某某於2001年11月12日至今擔任福州開發區華永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永貿易)的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福州聯得益和華永貿易為三木集團的關聯法人。

2012年度,三木集團及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福州聯得益關聯交易總金額為67,117,607.00元,與關聯方華永貿易的關聯交易總金額為873,064,551.01元,均分別超過3,000萬元且超過三木集團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201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屬於應當在年報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三木集團未在201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重大關聯交易。

2013年度,三木集團及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華永貿易的關聯交易總金額為2,153,956,735.94元,超過3,000萬元且超過三木集團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201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屬於應當在年報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三木集團未在201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重大關聯交易。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

2014年3月28日,三木集團將其對控股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實業有限公司1.5億元債權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合同金額超過三木集團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三木集團未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簽訂該重大合同發布臨時公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三木集團責令改正,給於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對蘭雋、陳維輝等人給於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

之前,2014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閩調查通字14051號),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根據三木集團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告,可以認定三木集團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三木集團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確定三木集團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3年4月16日(即2012年度年報發布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4年7月11日(即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告之日),索賠條件為: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期間買入三木集團股票,並在2014年7月12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原件(從第一次買入三木集團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滬杭律師聯合征集:st生化虛假陳述賠償案代理》

2015年1月10日,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股票簡稱:st 生化,代碼:000403 ),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104號),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中國證監會認為,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一、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披露振興電業為振興集團的關聯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

按照證據材料顯示的時間順序,2006年6月20日,振興電業形成了為山西振興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三九生化、振興集團在該決議上蓋章,史躍武在該決議上簽字;同日,振興電業與中行運城市分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史躍武以振興電業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合同上簽字。這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行為,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存在明顯瑕疵。2006年6月22日,史躍武經人提醒,安排三九生化向振興電業發函,明確要求振興電業在三九生化股東大會批準之前,不得為山西振興提供擔保,這是彌補上述瑕疵的正確選擇。但是,在三九生化未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情況下,2006年6月29日山西振興與中行運城市分行簽訂的《人民幣借款合同(短期)》上,將振興電業列為擔保責任主體之一,而且列明振興電業的擔保合同為《最高額抵押合同》,史躍武作為山西振興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使三九生化彌補內部決策程式瑕疵的工作歸於徒勞。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上市公司中福實業為控股股東向工商銀行提供擔保案的終審判決中,認定違反《公司法》禁止性規定與《公司章程》約定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協議無效,但同時又出於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以及利益平衡考慮,判令中福實業承擔不超過主債務未償還部分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此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另一家上市公司運盛實業(600767,股吧)與中福實業(運盛實業的股東)向建設銀行貸款相互提供擔保案的終審判決中,以互保、擔保經董事會決議批準且已公開披露為由,判決運盛實業為中福實業提供擔保的協議有效。參考這些當時轟動一時且引起銀行系統強烈反應的判決,三九生化在未經內部決策程式,更未撤銷《最高額抵押合同》或者將2006年6月22日發函事項通知銀行的情況下,會因振興電業的擔保事項陷入巨大的或有債務負擔與風險之中,后續的訴訟糾紛更是證明了這一點。三九生化不將此事項按臨時報告與定期報告要求在證券市場上及時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上述事項的經手人、時任三九生化董事長史躍武是主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原建民明知該事項但未盡監督之責,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陳海旺未盡監督之責,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經核算,上述擔保金額占2005年振興生化總資產、凈資產絕對值的比例分別為9.60%、1881.47%,振興生化未按規定進行臨時公告,也未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的年報中公告。

2013年5月6日,振興生化發布《關於對外擔保情況的自查公告》,披露以上貸款擔保自查情況,並發布了山西謙誠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載明:200601號借款合同沒有履行,《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未形成,山西振興集團電業有限公司無需依據《最高額抵押合同》實際承擔擔保責任。

(二)未按規定披露振興電業的重大涉訴事項 。

2012年5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中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投資)訴被告山西振興、山西振興集團鋁業有限公司、振興電業、史躍武、振興集團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2)晉商初字第7號)。原告中銀投資的訴訟請求事項包括請求判令山西振興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429937014.63元及全部利息(計至2012年4月30日,利息為255892574.5元),兩項合計685829589.13元;同時請求判令振興電業對山西振興所欠原告的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並判令原告對《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優先受償。

2012年7月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用人民法院專遞(單號:ey418417597cn)向振興電業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材料。

2012年7月11日,振興電業收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銀投資就上述貸款擔保提起訴訟的應訴通知書,要求振興電業承擔抵押合同約定2億元擔保責任。經查詢郵政客服,該郵件簽收人為王某寶,簽收日期為2012年7月11日。

上述振興電業被訴承擔2億元擔保責任的金額占2011年振興生化總資產、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20.82%、101.27%。以上重大涉訴事項振興生化未按規定進行臨時公告,也未在2012年年報進行公告。

2013年4月24日,振興生化發布《重大訴訟提示性公告》。

關於振興電業的重大涉訴事項,我會認為,2012年7月11日振興電業收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銀投資就貸款擔保提起訴訟的應訴通知書后,即應按要求履行臨時報告與披露義務。綜合本案情況,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振興生化及有關人員刻意隱瞞該重大被訴事項,但是,事情處理的過程反映了振興生化作為一家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與控股股東仍存在較強的混同情況,在公司涉訴等重大風險事項上存在內部控制較差、資訊披露意識不強、資訊披露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尤其2013年2-3月份已經確知該被訴事項后仍遲至4月24日才進行披露,公司董事會成員與董事會秘書應對此承擔責任。

之前,2013年4月24日,振興生化發布《重大訴訟提示性公告》與《關於對外擔保情況的自查公告》,披露貸款擔保自查情況和重大涉訴事項。

2013年11月4日,公司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編號:寧稽調查通字001號),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4年12月12日,公司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4]37號)發布《關於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根據st生化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告,可以認定st生化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st生化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確定st生化虛假陳述實施日:(1)2006年6月29日(即簽訂《人民幣借款合同(短期)》之日)、(2)2012年7月11日(即簽收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1)2013年5月6日(即發布《關於對外擔保情況的自查公告》之日)、(2)2013年4月24日(即發布《重大訴訟提示性公告》之日)。

索賠條件為:(1)在2006年6月29日至2013年5月5日期間買入st生化股票,並在2013年5月6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2)在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間買入st生化股票,並在2013年4月2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原件(從第一次買入st生化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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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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