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菱汽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五菱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23 號鷹君中心24 樓2403 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批準、確認及追認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二零一四至二零一六年總協議(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包括銷售交易及采購交易之年度上限)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及
(b) 授權董事會在其認為對執行二零一四至二零一六年總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並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或合宜之情況下,采取所有相關行動。」就本決議案而言,「二零一四至二零一六年總協議」一詞之涵義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致股東通函所界定之釋義相同。」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及於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隨本通告附奉上述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有關表格亦刊載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簽署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須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 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方為有效。本公司股東於交回代表委任文據後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於該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3. 務請股東細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致股東通函,當中載有關於本通告將予提呈決議案之資料。
4. 本通告所載將於大會上提呈之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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