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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張杰:預算約束與金融制度選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26 09:35


一、預算約束與銀行體系

經濟轉型背景之下金融制度選擇理論最重要的洞見源於科爾奈所獨創的“預算軟約束”視角。按照科爾奈的理解,在中央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預算約束之所以“軟”,是因為政府一再的救助承諾嚴重誤導了資源設定的方向與結構,結果,越來越多的社會經濟資源被虧損企業所占用。政府的影響手段除了直接的財政手段之外,金融體系恐怕難置事外。因此一個以“預算軟約束”為基本特征的經濟資源設定體系的長期存在注定包含著金融因素。


針對這種情況,分權的金融體制在緩解軟預算約束方面就顯露出了比較優勢,其中的機理並不復雜。如果企業的再融資需要依靠外部的其他銀行,則銀行之間圍繞信貸資訊的金融博弈以及由此導致的“代理問題”會在很大程度上削減所謂的“事后有效”現象(例如銀行在投資項目第二期進一步提供信貸支援,以期盤活第一期的投資)產生的可能性。但是,分權體制在促使企業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的同時,極有可能導致企業家在面對一個“馬上見效”的短期項目和一個“未來見效”的長期項目時,即便后者具有更大的凈現值,企業家也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而一些事關一國未來經濟增長的長期項目總是“無人問津”。

二、預算約束與金融制度績效

在集權的金融體制下,盡管不少“壞”的短期項目時常被銀行選中,但大量“好”的長期項目也能得到再融資。在分權的金融體制下,最容易獲得信貸支援的自然是“好”的短期項目,可是,由於這種體會使得許多“好”的長期項目得不到銀行的再融資。顯然,從社會福利,甚至從銀行融資收益的角度看,分權不一定比集權更好。這樣,任何一種金融體系從一開始都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兩極均衡”的選擇難題。

設定短期項目是市場的優勢,因此具有分權傳統且市場機制較為完備的國家便將大量的項目交由市場去處理。市場可以及時過濾企業資訊並且敏銳地甄別項目的品質,借助競爭把金融資源設定到最有效的項目之上。相比之下,市場對於長期項目則無能為力,畢竟,再完備的市場也是“短視”的。面對長期項目,人們需要在市場之外尋找資源設定視界更為長遠的制度安排,集權金融體制便由此應運而生。集權體制固然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長期項目的金融困境,但也同時考驗著政府的能力與品行。迄今我們僅從理論上尚難判斷,預算約束到底是硬了好還是軟了好?

三、預算約束與多元金融結構

在理論上,預算約束的軟硬互有優劣,這就意味著不管存在何種預算約束情形都會產生“機會損失”。因此,在任何制度條件下,若要將這種機會損失降到最小,可能的選擇就是企業金融結構的多元化。企業的金融結構一旦多元化,則軟硬兩種預算約束以及事先事后兩種“有效”就有條件進行合理組合。進而,金融結構的多元一定意味著投資利益主體的多元,而在投資利益主體多元的背后注定存在著多元的監管結構,則預算約束的“分離均衡”就會合乎邏輯地出現

基於以上情形,政府的選擇不外乎兩種,要么重新收回控制權,要么滿足企業的再融資要求。就前者而言,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已經下放的權利具有顯著的“回收剛性”,因此旨在重新“集權”的政策調整往往會無功而返。就后者而言,對企業再融資要求的滿足則意味著政府會選擇某種程度的“金融集權”。當然,與此相映成趣的情形或許是,銀行體系的市場化改革最終也會“內生”出政府的金融控制。既然如此,經濟轉型國家的市場化改革進程恐怕注定要與政府控制的金融體系長期伴隨。當然,上述推論尚需尋求更多經驗實證結果的支援,至少,中國的情形似乎正在為此提供初步的證據。

四、結論

一直以來,學術界一直存在一個理論誤判,那就是,人們一直傾向於認為軟預算約束是集權銀行制度的特例,其實不然,它不僅不是“特例”,而且還是所有金融體制可能面對的制度常態。既然如此,緩解乃至消除軟預算約束現象便成為任何一個國家金融體系共同面臨的難題。

其次,基於金融制度的“項目選擇悖論”,預算約束較軟的集權銀行體系固然疏於短期項目的甄別與信貸管理,卻能顧及一些事關一國未來經濟增長的長期項目,據此,我們需要對評判集權金融體制績效的既有視角與方式進行調整。至少在理論上,不能對集權與分權兩種金融體制進行孰優孰劣的簡單判斷,進而在這兩種金融體制之間也難以進行簡單復制或者移植。

再次,若著眼於金融制度變遷的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不難發現,金融體系作為金融運行的“上層建筑”,其處理抑或相容預算約束兩難的能力要遠弱於企業制度。因此,當面對預算約束問題時,合理的選擇應當是先行著手改善微觀經濟基礎(企業組織)的金融需求結構並據此牽引金融供給,而不是從一開始就試圖通過調整金融制度安排來改變金融供給結構,進而誘導金融需求。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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