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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銓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林廷芳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通過半數之同意,解除上述董事之競業禁止。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董事:銓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林廷芳 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董事:銓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林廷芳 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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