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就是一種賭博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19 09:20
摘自《金融與好的社會》 作者:羅伯特-希勒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大西洋(600558,股吧)的對岸,投資銀行業務於1811年被注入了一劑強心劑,紐約州於當年通過一項法案,規定滿足最低要求的任何個人都可以開設公司,無須政府再頒授任何特許,而這一做法也為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奠定了基礎。這項法案使金融實現進一步民主化,原因在於法案規定公司的股東無須為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這項法案也首次明確投資者可以持有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即由不同公司的股票組成的投資組合。有限責任制出現之前,由於擔心所持股份的公司可能為自己招來訴訟,沒有一位投資者會同時持有多家公司的股份。這個事件也使得市場上的潛在投資者規模大大增加,極大地豐富了投資銀行家可以出售股票的對象。當世界其他國家看到這項舉措為新生公司帶來穩定的資金流之後,它們紛紛采取措施爭相效仿。
當時紐約州的立法者或許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會成為一個全新的市場體系的發明者。實際上,他們當時這麼做主要是為了應對經濟危機的到來,只不過他們的想法比別人更具有想象力而已。180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針對英國貿易的《禁運法案》,理由是英法戰爭期間,英國采取的行動給美國民眾帶來了傷害。1811年,《禁運法案》在美國本土引發了大規模的經濟恐慌,因為美國當時還是出口型國家,主要向英國的紡織廠出口棉花和其他紡織原料。美國的紡織廠需要資金支持,但很少有人願意新建本土紡織廠,因為他們認為一旦禁運令取消,本土紡織廠很難和英國的老廠競爭。1811年法案出台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應對這個危機。美國歷史上有一系列授予自主結社的先例,1784年首先允許了宗教社團自主結社,後來在1781年授予了大學和學術機構,1788年授予了市政府,1792年授予了圖書館,1806年授予了醫療社團,1807年授予了高速公路運營單位。直到1811年,紐約州的普通商業機構才獲得了相同的權力。與此同樣重要的是,法案明文規定了股東的有限責任:他們所承受的損失上限就是投資於公司股票所支付的全部資金。
這項法案的全稱是「為促進羊毛、綿、大麻及亞麻紡織品生產和其他事項的法案」。最終,正是這些「其他事項」對歷史的發展產生了持續的重要影響。我們在此事件中看到,為了應對短期內可見的危機而促生了一項足以改變世界的金融創新,1811年紐約州的法案成為後來世界各國制定公司法所參照的模板。
使自主成立公司的權力和股票交易不受制約這兩個理念凸顯出來正是我們所期盼的結果:它們以具有想象力的方式引導資金投向新的理念和新的商業模式。就算其中一些理念最終是失敗的,但其中總有成功的一部分。
許多人也都爭論過,股票交易與賭博無異。使人們產生這種論點的「事實」就是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背後都是一些大公司,這些公司不會定期發行新股。斯圖爾特-邁爾斯開發出了一整套關於公司融資的理論,根據他的理論,新入市資金的融資順位有其特定的秩序,新股發行總是在最後一位才能獲得資金。邁爾斯斷言,增發對公司而言是一種無關痛癢的資金來源。
但實際上邁爾斯的論據並沒有他聲稱的那麼令人信服。尤金-法瑪和肯尼斯-弗蘭奇就爭辯說,在邁爾斯開發理論的年代,增發是一種罕見的現象,但這只不過是對當時經濟大環境的一種折射罷了。在其他歷史時期,包括最近一段時間,發行股票仍然是籌措資金的重要途徑。在邁爾斯著書立說之後,向公司員工發行股票還成為一種新的激勵手段。即使股權激勵計劃里的股票發行條件和前提都不太一樣,但它們仍然算是公司新發的股票。已發行股票的公司需要一直依賴市場估值維持自己籌措資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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