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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林玉川
董事:吳崇義
董事:林邱富美
董事:許文馨
董事: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哲銘
董事: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清河
董事: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溫清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他公司擔任董事(含法人及代表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含法人及代表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董事:林玉川
董事:吳崇義
董事: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溫清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林玉川
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溫清、董事:吳崇義。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香港灣仔軒尼斯道199號東華商業大廈14樓1401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一般投資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
經由100%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轉增資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持股比率40%,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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