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天堂bye!反避稅條款初審通過 新增CFC、PEM課稅制度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6-08 15:42
財政部長許虞哲(鉅亨網資料照)
「反避稅條款」今(8)日於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為了減少衝擊給予緩衝,將等兩岸租稅協議實施、國際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落實及子法規劃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不可能明(2017)年上路。
為防堵企業前往低稅賦地區設立「紙上公司」避稅,行政部門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納「反避稅條款」,其中CFC制度規範我國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50%以上的外國企業,或有重大影響力,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時間認列投資收益課稅;PEM制度規定在租稅天堂的本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應依法課營所稅。
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部分,未來三讀通過後,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沒有實際營運、且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之上,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至於「實際盈餘」的定義,年度盈餘的課稅門檻,許虞哲表示,將在子法規中明訂,盈餘門檻部分會參照世界各國作法,目前美國門檻為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12.5萬元。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在實質管理處所(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但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近5年海外金融分行(OBU)獲利占全體國銀盈餘超過 2成,若反避稅條款上路,可能對金融業造成影響。同時,反避稅條款將影響86家F股上市櫃公司,甚至可能改變企業在台灣接單、海外生產的作業模式,導致企業外逃。因此,他雖然贊成建立反避稅制度,但也要求財政部考量對OBU業務衝擊及中小企業營運的影響。
對此,許虞哲表示,目前包括新加坡、香港在內的國家,都將加入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制定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預計2018年施行,因此海外避稅企業其實無處可逃;且台灣營業稅率 17%相對低,企業更無外逃誘因。
許虞哲強調,反避稅條款設有豁免條款,在海外有實際營運活動、且盈餘在某個門檻以下的企業,可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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