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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魏巍:「營改增」對保險公司保費核算的影響簡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1 09:50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3月24日共同頒布《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保險業於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對於保險行業來說,「營改增」會對保險公司的稅負和業務模式等諸多方面產生較大影響。本文聚焦「營改增」,對其在保險行業保費收入核算與統計數據方面產生的影響展開具體分析。

一、「營改增」對保費收入核算的影響范圍


(一)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產品范圍

根據36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包括保費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轉讓的主要收入都將適用於增值稅,而保費收入中一年以上人身保險產品的保費收入被列為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總的來說,對於財險公司,經營的絕大部分財產保險產品的保費收入都將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於壽險公司,只有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險產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險、意外險)的保費收入將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二)可以免於繳納增值稅的產品

根據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及四項配套政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現行營業稅制下保險行業所享受的稅收減免政策在改為增值稅後將全部得到延續,且對適用上述免稅政策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

具體地說,人身險公司免稅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財險公司經營的免稅產品,主要包括農險、一年期及以上健康險、大病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出口貨運險、航運保險(主要是遠洋船舶險)及特險中的衛星發射及在軌運行保險(見圖13.1)。


二、「營改增」對保費收入核算的具體影響

保險行業之前實行的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即假設保費收入為100元,營業稅率5%,在財務報表的損益表上體現100元的保費收入和5元(100×5%=5)的營業稅。

在「營改增」之後,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將不包含在保費收入中。假設現金流不變,增值稅率為6%,那麼客戶同樣還是繳納100元的保費,而在損益表上體現的保費收入將變為100/1.06=94.34元,而增值稅94.34×6%=5.66元將不進入損益表。

綜上,保費收入從「營改增」之前的含稅變為「營改增」之後的不含稅,口徑縮小,因此,在現金流相同的情況下,保費收入將減少。

三、「營改增」影響保費收入統計數據的測算

我根據上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及辦法,根據1-4月保險行業保費結構,對行業保費進行測算,得出「營改增」可能對保險行業核算結果的影響,具體如下:

1-4月應稅的保費收入占比23.6%左右,按照此比例測算,實行「營改增」後,保費收入可能減少1.3%左右。

四、小結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必將對保險業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是行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品結構、強化內部管理的契機。尤其對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其產品大多不具有大部分壽險產品的免稅特點,故「營改增」對其影響較大。

    (作者系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統計信息部)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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