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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公司就金融類企業挂牌新三板回答5大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全國股轉公司就金融類企業挂牌新三板制定特殊的行業準入?準和差異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原因和目的是什??

答: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和?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時期。全國股轉系統的建設和發展,旨在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落實供給側改革的總體要求,聚焦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發揮資本市場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促進創新創業、激發經濟增長新動力。

??新三板市場效應的逐步釋放,挂牌企業數量迅速增加,其中金融類企業挂牌和融資增長迅速。大量金融行業企業申請挂牌後,出現了目前“試行”業務規則不完全适用的問題,并可能導緻跨市場金融風險上升。為适應金融監管新形勢,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挂牌新三板的相關業務和行為,有效防控金融市場風險,全國股轉公司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結合金融行業的特征和特殊風險類型,對金融類企業挂牌新三板制定特殊的行業準入?準和差異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2015年以來,新三板市場上的各類金融企業頻繁融資,融資金額、募集資金投向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質疑。因此,2015年12月起,中國證監會暫停了金融類企業在新三板的挂牌和融資。全國股轉公司對此類企業的前期融資使用情況展開調研,在摸清相關情況并吸收市場意見後,優化準入?準,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确保新三板市場平穩健康運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二、新三板市場以包容度高著稱,此次針對金融類企業挂牌設定的條件明顯高于原有準入?準,這?做代表了什?樣的監管取向?

答:?所周知,我國中小微企業數量?多,業態模式和發展階段極其多元,包容性的制度設計有利于增強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需求的适應能力,這是新三板的一大特色。全國股轉公司將堅持市場包容的理念不變。

金融類企業本身負有提供投融資渠道、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職責。金融類企業挂牌新三板後,其融資和并購行為出現了與新三板支持金融類企業從而間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初衷有所背離的情況。為更好地聚焦新三板服務于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發揮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促進作用,全國股轉公司對金融類企業挂牌新三板設立不同準入?準,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新三板市場發展方向,提升新三板市場風險控制能力。

三、針對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挂牌準入和信息披露,全國股轉公司的具體?準和要求是什??

答:對于“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持有相應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等證牌的,其挂牌準入按現有條件繼續推進,但需要遵守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對于私募機構的挂牌準入,在現有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8個方面的條件:1。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占收入來源的80%以上;2。私募機構持續運營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實現退出;3。私募機構作為普通合夥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得高于20%;4。私募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黑名單”成員,不存在“誠信類公示”列示情形;5。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 6。已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并合規運作、信息填報和更新及時準确等;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額認購私募機構發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資金不存在投資滬深交易所二級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及相關私募證券類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資對象上市被動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樣提出了差異化要求。處于審查反饋中及已取得挂牌函尚未正式挂牌的私募機構符合新增條件的,繼續推進審查和辦理挂牌手續;暫不符合新增條件的,給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後符合上述條件的繼續推進審查,不符合新增條件的終止審查。

對于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小貸、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等),由于監管政策尚待進一步明确與統一,在監管政策明确前暫不受理新的申請,已受理企業終止審查,待政策明确後重新申報。對申請挂牌公司雖不屬于其它具有金融屬性機構,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屬性機構的股權比例20%以上(含20%)或為第一大股東的,也暫不受理、終止審查。

主辦券商在推薦業務中應勤勉盡責,在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核等環節,嚴格按照金融類企業挂牌準入和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嚴格把關,嚴禁推薦不符合新準入?準的金融類企業挂牌。如發現主辦券商推薦不符合通知要求的金融類企業挂牌,全國股轉公司將嚴肅處理,相應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并予以公示。

四、已挂牌金融企業後續監管有何新的要求?

答:已挂牌的“一行三會”監管的公司應當按照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合法規範經營,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風險防控工作;在此基礎上,可以進行股票發行、并購重組等業務。

已挂牌的私募機構應當對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的挂牌條件(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七項除外)進行自查,并經主辦券商核查後,披露自查整改報告和主辦券商核查報告。不符合新增挂牌條件的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八項的,應當在《關于金融類企業挂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之日起1年?進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摘牌。已挂牌的私募機構發行股票(包括發行對象以其所持有該挂牌私募機構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份額認購的情形),發行對象已完成認購的,可以完成股票發行備案并辦理新增股份登記手續。後續的股票發行、規範運作、并購重組和信息披露也應符合新的要求。

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不得采用做市轉讓方式,但本方案發布前已采用做市轉讓方式的除外。已挂牌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應當披露季度報告,合法合規經營、監管指?、主要財務數據,風險因素及其風險防控機制等方面的披露口徑,與申請挂牌準入的披露口徑保持一緻。不屬于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挂牌公司,其募集資金不得用于參股或控股其它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

五、全國股轉公司對金融類企業的差異化信息披露及監管要求還有那些後續安排?

答:全國股轉公司正在制定各類金融企業挂牌準入和定期報告披露的業務指引,待履行相關程序後向市場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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