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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1779號、第1053002112號 及第105300235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5/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光華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優質行程團體第049925689團(旅遊期間104/10/8- 10/15),因行程安排A類購物商店2站,違反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 質行程作業要點第2條第5款第2目中僅得安排該類購物商店一站規定,處分光華旅行社 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1個月(105/6/19至105/7/18)。 (2)光華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第049936163團(旅遊期間104/8/24-8/29),因變 更接待餐廳且全程午晚餐合計平均每人每餐不足新臺幣1000元,且於行程期間安排昇 恆昌購物商店,違反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高端品質團處理準則第2點第1 款「餐食:全程午晚餐合計平均每人每餐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及第2點第4款「購物: 全程無指定購物店」規定,處分光華旅行社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 1個月(105/7/19至105/8/18)及1年內不再發給任何專案數額。 (3)光華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第049946933團(旅遊期間104/7/21-7/28)、第 049958048團(旅遊期間104/6/18-6/22)及第049960187團(旅遊期間104/6/16-6/21), 因安排購物商店與原通報之旅遊內容品質不符,違反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 光高端品質團處理準則第2點第4款「購物:全程無指定購物店」規定,處分光華旅行社 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3個月(105/8/19至105/11/18)及1年內不再 發給任何專案數額。 4.處理過程:光華旅行社已書面向觀光局提出說明,惟觀光局仍給予行政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目前光華旅行社並未有在處分期間之已接團 合約,故暫無法估計可能影響金額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除本公司依規定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外,光華旅行 社將依處分內容停止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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