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82號文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影響分析及建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0 09:50
日前,銀監會發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82號文」),旨在解決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過程中存在交易結構不規范不透明,會計處理和資本、撥備計提不審慎等問題,由於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一定的替代關系,且部分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采用收益權轉讓方式,因此該通知也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較大的影響。「82號文」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影響的內容包括:一是出讓方銀行應當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二是開展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在繼續涉入情形下,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等指標時,出讓方銀行應當將繼續涉入部分計入不良貸款統計口徑;三是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四是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限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對機構投資者資金來源應當實行穿透原則,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
一、公募和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
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分為公募和私募兩類。公募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證券化產品,遵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規開展業務,主要品種包括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CLO)、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Auto-ABS)、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RMBS)以及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等,其中以企業貸款為基礎資產的CLO是主流產品。公開數據顯示,2015年CLO發行規模約3000億元,占公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75%左右,2016年1-4月CLO發行規模約370億元,發行規模呈放緩趨勢;私募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證券化產品,由於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屬於廣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此該業務主要遵循《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102號文」)等法規開展,該部分產品由於信息披露很少,沒有公開的統計數據,根據筆者的業務經驗和行業交流得知,該私募產品底層資產大部分為企業債權,包括貸款和非標類資產,底層借款人主要集中在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等行業,其特殊目的載體包括信托計劃、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從發起動機來看,公募和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均可以實現發起機構盤活存量資產、擴大融資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集中度、調節資產結構以及節約資本等目的。但私募方式較公募方式具備以下幾點優勢:一是發行效率較高,盡管公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實行備案制和注冊制之後效率得到較大提升,但私募方式發行環節參與機構較少,准備材料比較簡化,投資方一般已經確定,且無需監管反饋環節,仍具有效率優勢;二是基礎資產挑選更靈活,雖然公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沒有實施負面清單制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監管部門對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行業以及產能過剩行業的占比仍有一定的顧慮和限制,而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入池資產行業上、入池資產形式上以及入池資產筆數上均沒有太大的限制,更有利於發起機構實現調節行業和單一集中度、擴大重點客戶貸款投放等需求;三是信息披露要求低,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不要求公開信息披露,可以滿足部分發起機構不願披露交易信息的要求。從轉讓的基礎資產類型來看,公募信貸資產證券化均將信貸資產債權轉讓給信托以實現破產隔離,而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轉讓的基礎資產類型包括信貸資產債權、信貸資產收益權、信托受益權(非標類資產)以及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非標類資產)等。其中,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大多采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原因在於102號文要求在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過程中遵守潔凈轉讓原則,需要滿足三點要求:一是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產的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確認變更後的債權債務關系;二是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產轉讓前,應當征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後,可進行轉讓;三是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抵質押物的,應當完成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手續或將質物移交占有、交付,確保擔保物權有效轉移。因此,通過信貸資產債權轉讓方式開展私募資產證券化業務受102號文所限,業務開展起來相對復雜,且存在一定的合規風險;而通過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則可以規避102號文的規定,簡化操作流程,同時又能實現財務報表出表、監管報表出表等目的,發行效率較高。
二、82號文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影響
82號文要求出讓方銀行應當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這表明監管部門並不認可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方式帶來的風險轉移效果,要求出讓方依舊對該部分信貸資產進行資本計提,以防范信貸風險。因為不能實現監管報表出表,目前采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開展的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基本失去了意義。
據筆者了解,部分發起機構在82號文之後將以信貸資產債權轉讓模式替代原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開展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從操作方法上,如前文所述,主要采用參照公募方式,通過公告形式實現債權轉讓對轉出方和轉入方生效,並采取權利完善事件等安排來完善法律風險,但該操作仍然存在有違102號文的合規風險存在,具體操作效果待觀察。82號文本意並非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但從操作層面看,很可能將推動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向信貸資產債權轉讓轉變。目前來看,債權轉讓公告的方式將一定程度提高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水平和業務操作工作量,這將成為後續發起機構發起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考量因素之一。筆者認為,82號文堵住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有助於規范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操作模式,因為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能否實現債權的破產隔離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爭議,通過信貸資產債權轉讓模式對完善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完整性和法律完整性具有積極意義。至於發起機構是否會向公募方式轉變,擴大公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筆者認為還有待觀察,不同發起機構訴求不同,選擇公募還是私募,主要還是取決於發起機構對發行效率、發行成本、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衡量比較。
另外,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理論上參照銀行規則開展私募資產證券化業務,上述機構已經逐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融資渠道,部分機構也已經開展發行一定規模私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82號文對其後續私募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將產生類似的影響。
三、82號文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針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82號文規定轉出方需按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因此該轉讓無法實現資本節約效果。此外,在繼續涉入情形下,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等指標時,出讓方銀行應當將繼續涉入部分計入不良貸款統計口徑,因此,除非會計上實現完全出表,否則也無法降低不良率和提高撥備水平。82號文還要求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且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限於合格機構投資者,這從投資者范圍和操作上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將帶來不利影響。總的看來,82號文使得銀行通過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方式降低不良率難度上升,且無法節約資本,銀行開展該業務的動力將受到很大影響。目前來看,可以在短期內處置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的途徑還包括向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轉讓以及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而獲得試點資格的6家銀行仍處於項目申報、審批階段,且項目操作過程中的估值技術、次級檔銷售等問題也有待進一步解決,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被更多銀行使用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82號文短期內對銀行間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影響很小。
四、82號文對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啟發
82號文強調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以下簡稱「銀登中心」)報備辦法、報告產品和登記交易,該規定是對2015年7月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的通知》(簡稱「108號文」)要求的重申。108號文雖然意在加強規范信貸資產流轉業務,完善非現場監管,但理論上也將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納入了需要報備的業務范圍。「108號文」提到,鑒於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信貸資產流轉規模較大、交易結構復雜多樣,應本着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集中登記工作,目前登記的新增信貸收益權轉讓業務規模還較少,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報備應該還沒有實施。筆者認為,監管部門加強對信貸資產轉讓的報備、登記等工作,長遠來看,有利於掌握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規模、交易結構、資產特點以及收益水平等信息,研究和把控業務風險。
五、建議
從82號文的出發點來看,主要是為了規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杜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不能完全轉移風險的情況下,隱藏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真實計提資本和撥備,但卻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從這一點來看,如何更好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長遠健康發展,有不少值得我們思考改進的地方。
首先,建議監管部門對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出台專門的管理法規,明確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操作規范和風險出表作用,本次82號文對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誤傷」也表明私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適用法規處於模糊地帶,不利於該業務的規范發展。
其次,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應該和公募業務在破產隔離、法律完備、信用評級和監管要求等方面上應該趨於一致,降低套利空間。私募方式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更好的擴大該業務的發行規模,滿足發起機構個性化的需求,但需要在破產隔離和法律完備性上參照公募方式進行更加精細的交易設計,采用真正意義的證券化原理設計產品。
最後,加強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產品報備、數據統計和流轉登記等方面基礎設施建設,雖然私募產品對信息披露要求較低,但是銀登中心作為私募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報備、登記、流轉平台值得鼓勵,建議銀登中心定期對私募資產證券化產品業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公布,有助於掌握該業務的發展情況和行業交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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