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展醫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庫藏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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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2,818,83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5/09~105/07/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3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四次買回 買回期間:104.08.26~104.10.15 買回股份總金額:NTD 20,269,003 買回股份平均單價:NTD 20.27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三案: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並依規定訂定「第五次買回本公 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次買回股份計劃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05年5月9日至105年7月8日止 (3)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5元至35元間,惟若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2、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及第一金評估意見書 (詳附件三)。 3、以上,敬請 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一致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若員工於認購繳款截止日前提出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取消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利息成本(依據華南銀行短 期借款利率,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為轉讓價格。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零五年五月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6.0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承銷商核算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買回數量,本次擬買回之庫藏股1,000,000 股,加計帳上已持有之庫藏股1,000,000股,共計2,000,000股並未超過已發行股份 34,111,375股之10%,即3,411,137股。綜上評估,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 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 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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