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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

外匯局:要求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9 19:48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國家外匯管理局29日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維護外匯市場供求秩序。要求豐富遠期結匯交割方式。簡化A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入管理。規范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等。

外匯局稱,為推進外匯管理改革,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大方面9項措施:

一、擴大流入,增加外匯供給。一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持有的結售匯頭寸下限。銀行持有更多負頭寸,有利於銀行籌集並供給更多的外匯,增強外匯市場自我調節能力,進一步為實體經濟防范匯率風險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二是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統一中外資企業政策。三是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簡化企業收匯和結匯手續,降低收結匯資金成本。

二、加強單證審核,規范管理。一是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二是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三是規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企業提示風險。

三、豐富產品、便於對沖匯率風險。允許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差額交割的遠期結匯業務,滿足企業既持有外幣資產又防范匯率風險的需要。

四、清理法規、明確罰則。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號)。明確違反《通知》,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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