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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電腦:本公司已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判決 提起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7 17: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5/04/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 股東協議(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請求大同公司依 該等協議支付本公司承買之華映公司股票買賣價金。經仲裁庭於103年5月16日作成 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命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貳拾壹億壹仟捌佰 陸拾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NTD 2,118,607,432),並駁回本公司其餘請求。經查該 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之處,為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已向法院提起 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日前於105年3月29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 判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 第701號判決內容顯然違背法令,故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律師處理上訴訴訟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仲裁判斷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本公司 已於民國103年第1季財報為一次性認列損失。故本件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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