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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監管應“抓小放大”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09 15:00


見習記者 謝雅楠

比特幣真的可以在未來作為貨幣流通使用嗎?似乎真的有這個趨勢。在國外,比特幣已經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這意味比特幣在德國可以用來交稅和從事貿易活動。而在國內,北京一家餐館日前已經接受比特幣支付。吃一頓650元的飯,支付0.13個比特幣。根據“貨幣地圖”網站(coinmap.org)顯示,目前,全世界約有1500多家實體商戶加入比特幣支付行列,其中,歐洲有近700家,美國有600多家,中國也已經有20家左右。


但是,比特幣缺乏政府或貨幣發行機構為其信用背書,這樣的特點決定了比特幣成為真正流通的貨幣只是“看上去很美”。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近日聯合發布了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表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盡管比特幣不能成為真正的貨幣,但作為一種投資手段還是應該被認可的。比特幣的總量有限,對整體經濟運行以及現有貨幣體系不會造成大的衝擊,所以政府部門的監管政策更多應從微觀細節手,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其成為非法洗錢的工具。

貨幣屬性被監管部門否定

比特幣的實質是一堆複雜算法所生成的特解,每台計算機終端都能夠成為貨幣的製造者,這樣的公平性決定了其可以在各國間迅速蔓延。比特幣被社會逐步認知並認可,交易價格一路上揚,作為流通貨幣的前景似乎也並不遙遠。

比特幣只是一種基於互聯網點對點(P2P)傳輸技術的計算機算法,沒有集中的發行方,也沒有政府或機構能夠在背后作為信用支持,這就缺少了成為流通貨幣的重要條件。《通知》明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也在近日公開表示,從央行角度看,近期不可能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但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買賣行為,普通民擁有參與的自由。

投資屬性增強

《通知》表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比特幣具有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的特性,在當前世界各國為應對經濟危機紛紛採取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背景下,比特幣的抗通脹特性尤為突出。

隨我國經濟發展,民財富不斷增長,急需投資手段多元化以保證手中的貨幣保值、增值。但當前我國房地市場持續調控、股市長期低迷而黃金價格又大幅下滑,民需要尋找到新的投資渠道。而比特幣在這個時候應運而生,恰巧滿足了我國民的需求。

比特幣和其他投資品一樣,會受到政府政策、宏觀經濟形勢甚至“黑天鵝事件”的影響,從而給比特幣的交易價格帶來巨大波動。就在五部委聯合發布《通知》后,人民幣計價比特幣價格由6970元迅速跌至4520元左右,跌幅達35%。隨后又一路反彈,回到了6000元左右。盡管在短期內,我國監管部門對比特幣的屬性定義使其價格波動較大,但從長期來看,央行等部門的這種行為有利於將比特幣交易納入監管,從而可以保證投資者利益。

監管政策應更加注重細節

比特幣的波動對我國宏觀經濟影響是非常小的,按照其設定的上限2100萬個,每個比特幣的單價可以達到人民幣1萬元,我國交易量占總數的50%計算,其總體價值在1000多億元左右。這與我國的經濟總量以及貨幣發行量相比是很小的。監管部門對於比特幣在宏觀層面的監管應該是更加寬鬆的。

但政府部門應該在細節方面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以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首先,現在國內外很多比特幣交易平台,在吸納投資者的資金后,出現違規操作甚至攜款潛逃,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對交易平台的申請和運營進行嚴格監管,設計出更加合理的監管政策,從而保證投資者的交易安全。

另外,由於比特幣被設計為允許匿名所有與使用,且交易不受地域限制,這就會造成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生很高的洗錢風險。為防範這一風險,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制定出嚴格、詳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防止非法交易。

《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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