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籍法」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要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7 12:16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針對移民與外籍配偶權益部分,內政部今(27)日表示,「國籍法」之前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要件,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內政部已依客觀事實及社會大眾通常合理的共同最低度行為價值,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等8項情形。
內政部指出,「品行不端正」界定八項行為如下:
(一) 觸犯刑法,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緩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確定。
(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
(三) 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提出告訴且有具體事證。
(四) 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
(五) 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 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
(七) 出於自願施用毒品。
(八)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內政部指出,外國人如有品行不端正行為,在查獲後2年至3年內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請歸化,並非永遠不能申請歸化。
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喪失原有國籍部分,內政部表示,外國人申請歸化如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可能產生對國家忠誠的疑慮及雙重國籍的權利義務衝突,例如:犯罪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故我國對外國人申請歸化採單一國籍政策不宜驟然取消,宜逐步放寬,所以「國籍法」修正草案僅對我國有殊勳、或有助我國利益的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始規定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內政部並指出,修正草案已放寬申請歸化的條件,對於與本國籍民眾結婚的外籍配偶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且未再結婚,或是喪偶後,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的父母,或是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監護或輔助等情形,均得申請歸化,已充分保障弱勢移民。
對於移盟希望,放寬已婚未成年子女以較寬鬆規定隨同歸化,內政部指出,未成年人結婚後已有行為能力,與其配偶共營婚姻家庭生活並負擔教養子女責任,並無須由其父或母教養照護,隨同父或母取得我國國籍共同至我國生活,故已婚的未成年子女仍不宜冒然予以隨同歸化。
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10條規定,歸化者自歸化日起10年後才可以擔任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等重要公職,是因這些職務重大,負決策之責,歸化者的原屬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與我國國情有重大本質差異,如果未經相當時間適應培養,恐難深入瞭解國家體制,制定有利國家發展的政策。且外國人於歸化後,即與我國籍人士享有相同的權益保障,如經公職考試合格,即可擔任一般公職人員。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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