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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自貿區企業所得稅新政 非貨幣資產增值須繳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03 12:06


精實新聞 2013-12-03  記者 顏廷容 報導

20131203_71_0.jpg -->大陸財政部與國稅總局昨(2)日發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在上海自貿區註冊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通知內容,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瞭解,所謂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或注入公司,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公司和符合財政部、國稅總局相關規定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行為的界定是根據大陸於2009年時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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