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自貿區企業所得稅新政 非貨幣資產增值須繳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03 12:06
精實新聞 2013-12-03 記者 顏廷容 報導
根據通知內容,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瞭解,所謂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或注入公司,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公司和符合財政部、國稅總局相關規定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行為的界定是根據大陸於2009年時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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