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電子眼”早就該下崗了
鉅亨網新聞中心
省公安廳及交管局制定測速執法工作規範。其中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由公安機關向政府申請撥款安裝,杜私人投資經營謀利。非政府出資建設的,一律不予登記。
據省審計廳去年7月發布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如果不是權威部門披露,常常收到“牛肉乾”的車主不會想到,有時拍攝我們超速、違規的“電子眼”並不姓“公”,而是姓“私”——私人公司,我們去銀行繳交的款有一部分就落入他們的腰包。至於比例是多少,廣東情況不得而知,據媒體報導,成都的情況是,每一個交通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100元款中,投資電子眼的公司以“單個合格證據成本”的名義分得39元,比例高達39%。據報導,該公司從2006年至2008年間,每年從中獲得數千萬的分成。
一些車主可能會想,款交給誰都是交,私人公司分成也不會多收,不以為忤。問題顯然沒有這麼簡單,當私人企業參與款,車主們會不會不明不白間“被超速”?我們雖然無法肯定,投資“電子眼”的私人公司會與執法部門串通,故意下套使駕駛者多闖紅燈、多超速(譬如調低限速),但是私人公司不是“活雷鋒”,他們投資肯定為了牟利,獲取豐厚回報。而執法一旦淪為某些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就有異化的風險,這是無疑的。一方面,它可能成為腐蝕公權力的催化劑。投資“電子眼”形同一本萬利,存在巨大的權力尋租空間,為相關官員腐敗打下伏筆;另一方面,它有可能對公共利益構成侵害。多設電子眼多款,當“電子眼經濟”成為新“公路三亂”,不但增加了公的負擔,亦有違交通執法的初衷。
既然明文規定,禁止私人投資“電子眼”,下一步不妨分兩步走:今后對新設“電子眼”項目要嚴格審查、審批、公示,將非政府資金剔除出去;對原來的私人投資“電子眼”項目,到期的不再延期,沒到期的也可以考慮通過贖買的方式,提前結束合作關係,令其退出執法市場。
(連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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