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對日、台進口甲乙酮繼續實施5年反傾銷措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21 11:20
精實新聞 2013-11-21 11:04:08 記者 戴詩珊 報導
商務部於2007年11月21日發佈該年度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商務部於2012年11月21日發佈該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自2012年11月22日起,終止對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大陸甲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故決定2013年11月21日起,繼續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