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減資換股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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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20
2.減資基準日:102/11/01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壹、本公司業經102年股東常會決議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0月24日金管證發
字第1020041362號函核准辦理減資銷除股份,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擬依「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式」之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貳、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78,095,500股,每股面額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780,955,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78,095,500股。
(3)減資後發行股份為2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
幣2,000,000,000元。
參、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依102年股東常會決議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換發普通股
719股(計算至股,股以下四捨五入),對於持股壹股之股東減資後換發不滿壹股之
畸零股以現金支付,所有不滿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股東按收盤價
承購之。
(2)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作業辦理。
(3)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肆、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事宜:
(1)民國102年12月22日為減資換發基準日,並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102年12月27
日止停止辦理舊股票過戶。
(2)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02年12月17日。
(3)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02年12月13日。
(4)舊股票自民國102年12月16日起至102年12月27日止,停止在市場買賣。
(5)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預訂為民國102年12月30日。(自新股票上
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
股票相同)
伍、換發手續及地點:
(1)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留存印鑑、集保存摺影本及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2)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應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易
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影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並填妥換發新股票申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及
劃撥作業。
(3)舊股票已送存集保戶股東,逕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代辦換票,
股東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除依前述方式辦理外,並請以掛號郵寄,以免遺失。(郵
件地址:100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收件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5)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100台北市重慶南
路一段83號5樓,電話: 02-21811911。
陸、其他應敘明事項:
上述計畫書報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內容若因法令或客觀環
境而需變更,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更正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2/12/22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2/12/30
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200,000,000股,100%
8.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
(2)102年10月25日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全面換發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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