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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電: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8款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102/11/18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器」或

「本公司」)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台北市忠孝東路2段9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啟耀光電」),股票代號3610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啟耀光電之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9日至102年11月18日止。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中國電器公開收購啟耀光電普通股股份,截至民國102年11月18日累計應賣股

數達104,829,149股,已超過預定之最低收購數量100,000,000股;並於102年

10月30日收悉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10月29日公製字第1021360766號函,表示

中國電器與啟耀光電之結合得免予申報(亦即不禁止中國電器與啟耀光電結

合);中國電器已於102年10月30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

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於102年10月30日向 貴

會申報。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於公開收購期間,參與應賣之啟耀

光電普通股股份為104,829,149股,實際成交數量為104,829,149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102年11月18日)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

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即102年11月25日前)支付予應賣人。

(2)方法:

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取得公

開收購人中國電器所支付之公開收購價款後,將該等價款匯入應賣人留存於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或應賣人提供之銀行帳戶,或

以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支付公開收購股份之價金,由受委任機構以掛號

郵寄至應賣人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之通訊地址或應賣人

提供之通訊地址。

前述現金對價之計算方式,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

每股應支付之收購對價(即新台幣0.8元),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納之證券交

易稅、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郵寄支票

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並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3)地點:

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依前述對價計算與支付方式,受委任機構凱基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將於取得公開收購人所支付之公開收購價款後,將該等價款

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或應賣人提供之銀行

帳戶或交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或應賣人

提供之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公開收購期間屆滿(102年11月18日)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

(含第5個營業日,即102年11月25日前)。

(2)方法:應賣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者,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700號)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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