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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1/18
2.公司名稱: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6.報導內容:販售不符工業標準塑膠水管 台塑付6.75億與美和解
7.發生緣由:
針對11/16自由時報報導有關「販售不符工業標準塑膠水管 台塑付6.75億與美和解」
乙案,本公司謹說明如下:
一、J-M Eagle公司(以下簡稱J-M)離職品管員工於2006年1月向聯邦政府告發,指控
J-M蓄意將不符規格之PVC水管銷售予政府,構成詐欺行為,台塑美國公司因於1984-
2005年係J-M之母公司,也被列入共謀被告。
二、台塑美國公司基於訴訟風險管理考量,於本年9月同意支付2,800萬美元(含和解
金2,250萬美元及原告律師費550萬美元)與原告達成和解。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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