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新華社電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在官方網站發布《禁止非法生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基站”設備的規定》。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基站”設備。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基站”設備進行認定。質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非法生、銷售上述器材設備的,應及時送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應在7日內出具認定結論。對經公安機關認定構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機關給予刑事打擊;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運用行政處手段予以打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