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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持續關連交易(摘要)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司於2010年11月11日分別與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團簽訂了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和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謹請參閱本公司分別於2010年11月11日和2010年11月26日發出的現有框架協議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2010年公告及2010年通函。於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現有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及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相關年度最高限額。

本公司亦於2013年1月31日與華銷公司簽訂了資產租賃協議(「現有資產租賃協議」)。謹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1月24日的持續關連交易公告。

現有框架協議及現有資產租賃協議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為確保本公司的正常運作不受影響,以及延續現有資?租賃協議項下的交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續訂(1)與中石化股份之間的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並作出若干修訂包括納入現有資?租賃協議及增加中石化集團?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的簽約方;及(2)與中石化集團之間的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均按其條款續展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

持續關連交易必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若干規定。由於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預期將超過5%,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有關持續關連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且此等交易連同相關年度最高限額須在股東大會上經獨立股東批準。

此外,根據上海上市規則,續訂的框架協議及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須履行獨立股東審批和相關資訊披露程式。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就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以及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每年的相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最高限額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此外,根據上海上市規則,獨立非執行董事就續訂的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發表意見。

本公司將於2013年10月31日或前後,向本公司的H股股東派發載有續訂的框架協議及其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詳情和載有獨立財務顧問意見的通函(“通函”)。本公司將於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關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將於本公告同日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公司網站。有關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連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確認回執將與通函一起派發予H股股東。被視?在任何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利益的本公司股東,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須在有關的股東大會上放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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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言

謹請參閱本公司分別於2010年11月11日和2010年11月26日發出的現有框架協議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2010年公告及2010年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1月24日有關現有資?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公告。

本公司於2010年11月11日分別與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團簽訂了現有?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和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並在2010年公告及2010年通函內披露了現有框架協議的具體內容。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在2010年12月28日舉行的本公司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批準了現有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批準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的與持續關連交易有關的各年度最高限額。

本公司亦於2013年1月31日與華銷公司簽訂了現有資產租賃協議。謹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1月24日的持續關連交易公告。

現有框架協議及現有資產租賃協議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為確保本公司的正常運作不受影響,以及延續現有資產租賃協議項下的交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續訂(1)與中石化股份之間的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並作出若干修訂包括納入現有資?租賃協議及增加中石化集團?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的簽約方;及(2)與中石化集團之間的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均按其條款續展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

持續關連交易必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若干規定。由於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預期將超過5%,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有關持續關連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且此等交易連同相關年度最高限額須在股東大會上經獨立股東批準。

此外,根據上海上市規則,續訂的框架協議及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須履行獨立股東審批和相關資訊披露程式。

於2013年10月24日舉行的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董事會批準了各項持續關連交易及批準簽訂續訂的框架協議。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就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以及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每年的相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最高限額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此外,根據上海上市規則,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就續訂的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發表意見。

本公司將於2013年10月31日或前後,向本公司的H股股東派發通函,其中列明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詳情和載有獨立財務顧問意見的函件。本公司將於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關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將於本公告同日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公司網站。有關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連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確認回執將與通函一起派發予H股股東。被視為在任何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利益的本公司股東,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須在有關的股東大會上放棄表決權。

2. 持續關連交易

2.1 概覽

由於本公司所處行業的特殊性和生產經營的需要,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開招股以來,一直與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進行若干交易,其中包括原材料(如原油、石腦油和乙烯等)采購、石油產品(如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氣等)銷售、石化產品(如丁二烯、苯、對二甲苯和乙二醇等)銷售和石化產品(如樹脂類、合纖原料及聚合物類和合成纖維類等)銷售代理。

因此,本公司於2010年11月11日與中石化股份簽訂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在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批準了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而本公司今後擬繼續進行同類型的交易;近期,本公司也嘗試通過利用中石化集團的石油商業儲備,根據市場情況調節和優化公司原油庫存。因此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和中石化股份簽訂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亦不時在其一般及通常業務過程中從服務供應商(包括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獲得各種非核心業務服務,以支援和補充本公司的核心業務。該等服務包括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石化行業保險服務和財務服務。

因此,本公司於2010年11月11日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由於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而本公司今後擬繼續進行同類型的該等交易,因此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以繼續獲取該等服務。

2.2 各關連方與本公司關連關係

現時,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0.56%的股權,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而中石化集團為中石化股份的控股股東,並擁有中石化股份已發行股本73.38%的股權,是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團的資料如下:

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定義,中石化股份及中石化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且根據上海上市規則亦被認定為本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和上海上市規則,彼等及其聯系人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此外,中石化股份一聯系人占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國金山聯合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金山聯貿」)的股權比例為22.67%,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1(5)條及上海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金山聯貿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本公司與涉及持續關連交易的每一關連方(中石化集團除外),均直接或間接由最終實益持有人(即中石化集團)所擁有和控制。

2.3 背景、訂立該等交易的理由、定價政策和建議的年度最高限額

2.3.1 原材料采購

背景:本公司生產60多種不同類型的產品,包括一系列合成纖維、樹脂和塑料、中間石化產品和石油產品。該等產品均通過化學加工原油、石腦油、乙烯、丙烯、芳烴和其它中間石化原材料制成。為確保公司生產經營平穩、有序、持續及有效運行,自本公司於1993年7月6日首次公開招股以來,本公司一直,並將繼續,從或者通過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以市場價格購買大部分的原油、石腦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資(例如備品備件),以生產不同類型的產品。下表載列本公司於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六個月,從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購買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資總額的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從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購買的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資總額
  47,107 47,107 52,23 52,23 1 32,049 32,049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股份簽訂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原材料采購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由於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
滿,同時,本公司嘗試通過利用中石化集團的石油商業儲備,根據市場情況調節和優化公司原油庫存,公司將根據公司的生產計畫、原油庫存情況以及公司對市場的判斷從中國石化集團石油商業儲備有限公司借用或購買原油,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和中石化股份共同簽訂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從或通過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或其聯系人以市場價格購買大部分生產上物料平衡所需的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資。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鑒於本公司沒有原油和其它原材料的大量儲備,所以必須通過不斷購買來實現持續營運。中國的石油和石化行業一直受中國政府嚴格監管,國家對原油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本公司只能從具備原油經營許可的供應商購買原油。中石化股份、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如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集團石油商業儲備有限公司)為具備該等許可的公司。此外,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在本公司生產所在地周邊擁有大型原油存儲及管道輸送設施。本公司認為,利用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的管道和設施進口原油可保障原油供應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並降低公司原油儲運成本。

本公司一直以來從或者通過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包括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管道儲運分公司及中石化股份上海高橋分公司等)以市場價購買原油、石腦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材料和物資。若來自中石化股份的材料供應中斷,必然會增加公司運作安排難度和運作成本,從而對本公司的石油及石化產品生產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本公司也嘗試通過從中石化集團的下屬子公司中國石化集團石油商業儲備有限公司(“商儲公司”)購買或借用原油,通過利用商儲公司的商業儲備,減少本公司原油庫存,並能夠根據公司的生產計畫、原油庫存情況以及公司對市場的判斷及時調節和優化原油庫存。從商儲公司購買的原油價格參考國際原油市場價格確定,從商儲公司借用原油,商儲公司將參考銀行利率加上適當折讓向本公司收取資金占用費。

因此,董事會認為,這些原材料供應的可靠性、穩定性對公司的安、穩、長、滿、優運行至關重要,繼續從或通過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購買原材料符合本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

定價:根據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從或通過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購買原油、石腦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資的價格按以下定價政策確定:

(a) 如果有適用的國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價,本公司的購買定價應遵從國家定價;或

(b) 如果無國家定價但有適用的國家指導價,則本公司的購買定價應遵從國家指導價;或

(c) 如果無適用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則本公司的購買定價應按當時的市場價(包括任何招標價)確定。

本公司從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中國石化集團石油商業儲備有限公司)購買原油的價格按原油計畫出庫前一個月(計價月)均價並考慮貼水水準確定,運費按照計價月中石化集團和中石化股份該油種航線平均運費確定,匯率按照計畫出庫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匯率計算;借用原油的資金占用費是以借用原油的當月同油種到岸價、采購雜費、運輸費、保險費、稅費等采購成本的70%為基數,按借用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六個月貸款利率的90%計算出的資金利息。

本公司將根據每份有關該等原材料采購的個別合約的付款條款,以現金形式支付購買原材料的款項。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從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購買原材料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852.54億元、人民幣914.44億元和人民幣944.75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原材料采購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473億元、人民幣577億元及人民幣810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的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之前從或通過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購買原材料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本公司對自身業務增長所作出的估計;

(c) 本公司對原材料價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計;及

(d)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價格波動外,本公司對國際地緣政治、美元匯率波動及國際資本市場投機資金對能源價格炒作可能帶來的價格波動的影響。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高限額較過往的年度最高限額有所增加,主要是因為本公司計畫新建50萬噸/年輕烴芳構化裝置、10萬噸/年EVA項目、10萬噸/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裝置,和進行乙烯裝置改造及芳烴裝置改造,以及其他環保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該等項目的建設和投用將增加本公司對原材料和物資的需求。

2.3.2 石油產品銷售

背景:涉及石油產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氣等)買賣的交易須服從中國政府的監管。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本公司只允許向具備石油產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氣等)買賣交易資格的公司銷售石油產品。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如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等)為具備石油產品經營商資格的公司,因此,自本公司於1993年7月6
日首次公開招股以來,本公司一直,並將繼續,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

於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中石化股份是本公司的五家最大客戶之一。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的銷售總額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 11    20 12     201 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聯系 人銷售石 油產品的銷售總額
    36,586 36,586  37 ,618   30 ,153

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股份簽訂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石油產品銷售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本公司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共同簽訂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涉及石油產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氣等)買賣的交易須服從中國政府的監管。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本公司只允許向具備石油產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氣等)銷售經營資格的公司銷售石油產品。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如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等)為具備該等資格的公司。另外,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擁有廣泛的成品油銷售網絡,在國內成品油市場占有很高的市場份額,因此,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期望可受惠於其穩固的商業網絡和市場競爭能力。

定價:根據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的價格按以下定價政策確定:

(a) 如果有適用的國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價,本公司的銷售定價應遵從國家定價;或

(b) 如果無國家定價但有適用的國家指導價,則本公司的銷售定價應遵從國家指導價;或

(c) 如果無適用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則本公司的銷售定價應按當時的市場價(包括任何招標價)確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將根據每份有關該等石油產品銷售的個別銷售合約的付款條款,以現金形式支付其從本公司購買石油產品的款項。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654.79億元、人民幣756.78億元和人民幣795.86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銷售石油產品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366億元、人民幣520億元及人民幣750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油產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石油產品現價以及對國家成品油定價機制進一步市場化的預期;

(c) 本公司對國際原油價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計;

(d) 本公司對國內成品油品質全面升級的估計;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價格波動外,本公司對國際地緣政治、美元匯率波動及國際資本市場投機資金對能源價格炒作可能帶來的價格波動的影響。

2.3.3 石化產品銷售

背景:除銷售石油產品外,本公司過去一直在一般及通常業務過程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若干石化產品,包括丁二烯、苯、對二甲苯和乙二醇等。

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化產品的銷售總額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聯系 人銷售 石化產品的
  15,680 15,680 13,723 13,723 5,610 5,610

銷售總額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股份簽訂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石化產品銷售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共同簽訂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化產品。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以市場價格銷售石化產品能降低本公司石化產品持續庫存和作業優化,最大程度減少市場需求波動的影響,實現盈利的穩定性。同時,由於本公司與中石化股份已建立良好的客戶/供貨商關係,本公司相信與一間如中石化股份般國際知名的石化企業建立良好的商業關係,有助於獲得穩定的產品用戶和開發及擴大本公司產品市場。

定價:根據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化產品的價格按以下定價政策確定:

(a) 如果有適用的國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價,本公司的銷售定價應遵從國家定價;或

(b) 如果無國家定價但有適用的國家指導價,則本公司的銷售定價應遵從國家指導價;或

(c) 如果無適用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則本公司的銷售定價應按當時的市場價(包括任何招標價)確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將根據每份有關該等石化產品銷售的個別銷售合約的付款條款,以現金形式支付其從本公司購買石化產品的款項。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化產品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243.94億元、人民幣294.17億元和人民幣311.56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銷售石化產品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161億元、人民幣174億元及人民幣209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銷售石化產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本公司對材料成本上升所作出的估計;

(c) 本公司對自身石化產品產能增長所作出的估計;

(d) 本公司對石化產品市場價格上升作出的估計;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價格波動外,本公司對國際地緣政治、美元匯率波動及國際資本市場投機資金對能源價格炒作可能帶來的價格波動的影響。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高限額較過往的年度最高限額有所增加,主要由於本公司對自身石化產品產能增長及本公司子公司金山聯貿業務增長做出的估計。

此外,本公司計畫10萬噸/年EVA項目等,該等項目的投用將增加本公司石化產品的產量。

2.3.4 資產及物業租賃

背景:本公司於2004年購買位於上海市延安西路728號華敏翰尊第16層至28層的房屋產權,作為本公司市區辦公用房及部分出租。於2007年,本公司考慮到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良好的財務背景,決定向其出租該物業,並將該項物業出租包括在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內。

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
份及其聯系人出租物業的交易額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聯系人出租物業 的交 易 額
     23      24      12

本公司擁有的租賃資產由位於陳山庫區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建筑面積合計18,552.7 平方米);九個儲罐(1#~9#儲罐,共計 46 萬立方米)及儲罐所有附屬設施;三座碼頭泊位(7#、8#、9#泊位)及附屬設施;供配電設施(含二根 6KV埋地電纜);供水設施;雨污水系統;消防安全設施;辦公通訊設
備;土地使用權(面積 418,939.8 平方米)及海域使用權(1,132,800 平方米)組成。

考慮到通過出租租賃資產本公司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和實現租賃資?對本公司的經濟貢獻,?本公司帶來持續的、合理的租金收益,本公司於2013年1月31日與中石化股份下屬的華銷公司簽署現有資產租賃協議,本公司向華銷公司出租租賃資產,租金最高為人民幣78.2512百萬元/年(含稅)。現有資?租賃協議將納入續訂的?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內。

下表載列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華銷公司出租物業的交易額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半年度
由華銷公司 支付的費用總額   34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股份簽訂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物業出租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及現有資產租賃協議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資產租賃協議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共同簽訂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出租物業及租賃資產。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部分物業出租予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考慮到(i)中石化股份良好的財務背景及信譽,及(ii)中石化股份可於較長時期租賃多個房間,因此董事會建議本公司繼續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出租物業。

陳山庫區於20世紀70年代投入使用,原主要?本公司提供低硫原油、?金地公司提供C3、C4等原料的存儲中轉功能。

由於陳山庫區碼頭吃水淺、噸位小,無法停靠大型油輪(VLCC),以前采用大船轉小船短駁的多程接力輸送。隨著中國石化大榭島大型深水原油碼頭和甬滬寧原油輸送管?的建成投用,本公司采購的原油越來越多地通過甬滬寧管?輸送,以此降低原油的輸送成本及途耗。此外,隨著2012年12月本公司煉油改造項目竣工投?,本公司原油加工能力和加工深度得以提升,原油加工向重質化和劣質化邁進了一步,基本可以不再使用低硫原油,陳山庫區的低硫原油儲存功能進一步弱化。另外,考慮到本公司成品油的生?能力在煉油改造項目投?後比原來擴大90%以上,每年可增加約460多萬噸成品油,成品油中轉和向江浙市場拓展成?急需解決的問題。華銷公司?本公司成品油的銷售客戶,其向本公司
租賃陳山庫區的租賃資?,主要是?發揮租賃資?在本公司成品油出廠中轉和通過浙蘇管道向江浙市場拓展方面的作用。

通過續訂的租賃資產協議,本公司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大榭島大型深水原油碼頭和甬滬寧管?對本公司降低原油輸送成本及途耗的經濟貢獻,同時?本公司盤活資?,?本公司成品油出廠中轉及向江浙市場拓展提供保障,並給本公司帶來持續的、合理的租金收益。

定價:根據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出租物業按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本公司一般而言將根據個別租賃合約的租賃費用條款,以現金形式收取租賃費用。

陳山庫區租賃資產租賃費的計算依據?:1)租賃資?中的每項固定資?及海域使用權的租賃價格,按照有關成本加適當利潤率的方式計算;2)租賃資?中土地使用權的年租金,根據收益還原法以下列公式計算:

a=V×r/[1-1/(1+r)^n]

a: 土地使用權純收益 / 年租金(假設在未來土地使用權年限內年租金不變)

V: 土地使用權價格(參考可獲得的當地土地市場價格)

r: 土地還原利率 (參考五年期國債基準利率)

n: 未來土地使用權年限 (30 年)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資產及物業租賃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1.12億元、人民幣1.14億元及人民幣1.16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物業出租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0.28億元、人民幣0.31億元及人民幣0.32億元;於2013年,經董事會批準的陳山庫區租賃資產租金最高為人民幣78.2512百萬元/年(含稅)。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的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參照近三年上海市同等物業市場價格;及

(b) 監於本公司對上海市辦公物業租賃價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計;

(c) 陳山庫區租賃資產的租賃價格。

2.3.5 石化產品銷售代理

背景:在本公司的通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本公司過去一直與其銷售代理訂立銷售安排,據此,該等銷售代理將代表本公司為本公司的石化產品(包括樹脂類、合纖原料及聚合物類、合成纖維類、中間石化產品類、乙烯裂解和芳烴裝置中副產品及與上述五類產品相關的等外品等)介紹買家,並就其抽取傭金。

與本公司訂立該等持續安排的銷售代理包括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支付代理傭金總額的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聯系 人支付的代 理傭金 總額
     196      161     84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股份簽訂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石化產品銷售代理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本公司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

於本公告日,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共同簽訂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擔任代理銷售本公司石化產品的代理。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產品的買賣、分銷和推銷是本公司業務成功的重要因素。中石化股份是全球最大的石化公司之一,擁有強大的全球貿易、分銷和推銷網絡。本公司認為,通過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為銷售代理,將得益於中石化股份的經驗、專長和強大的全球網絡,藉以提高本公司石化產品的銷售量,避免同業競爭以及進一步改善本公司與客戶議價的能力。

定價:根據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就其代理銷售本公司石化產品應支付的傭金,按其代理銷售本公司石化產品時的市場傭金比率確定。

本公司一般將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代理傭金。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就其代理銷售本公司石化產品應支付的年度傭金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2.83億元、人民幣3.05億元及人民幣3.09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代理銷售本公司石化產品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2.9億元、人民幣3.1億元及人民幣3.9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的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之前通過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代理銷售石化產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本公司對國際原油價格上升導致石化產品價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計;及

(c) 本公司對自身產能增長所作出的估計。

本公司計畫新建10萬噸/年EVA項目等,該等項目的投用將增加本公司石化產品的產量,從而增加石化產品的代理銷售量。

2.3.6 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

背景:為提升和優化現有產品、工藝及改造和開發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新技術、產品、工藝和設備,本公司設有若干技術開發中心及研究所。具體設計及該等設計的實施由外部服務供應商進行。

自本公司於1993年7月6日首次公開招股以來,本公司在一般及通常業務過程中不時從外部服務供應商獲得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該等服務供應商包括:中石化寧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均為中石化集團的子公司。2012年9月中石化集團對其煉化工程業務進行了整合,成立了中石化煉化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煉化」),中石化寧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煉化工程企業成為中石化煉化的子公司。

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支付的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費用總額的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集團及其 聯系人支付建筑 安裝和 工程設 計費用總額
     286      436     132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本公司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從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獲得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一貫能夠滿足本公司對高技術設計和建筑安裝規格的嚴格要求,並能按時、按質交付服務。本公司認為,擁有可靠而合作的服務供應商對本公司非常重要而有利,獲得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提供的服務,可確保本公司在維持必須的質量水準的同時按時完成將來的項目。此外,從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獲得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可降低在提供此等服務過程中向協力廠商泄露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的風險。

定價:根據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就其提供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應支付的費用,按該等服務當時的市場價(包括任何招標價)定價。

本公司將根據每份有關提供該等服務的個別服務合約的付款條款,以現金形式支付服務費用。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就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提供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應支付的年度費用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6.68億元、人民幣15.93億元及人民幣18.24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
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6.65億元、人民幣6.4億元及人民幣4.2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的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之前獲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提供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本公司對為滿足自身現時及未來發展所需的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成本所作出的估計;及

(c) 本公司根據過去的經濟數據及有關中國未來經濟增長的數據,對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的市場價格上升作出的估計。

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高限額較過往的年度最高限額有所增加,主要是由於本公司計畫新建50萬噸/年輕烴芳構化裝置、10萬噸/年EVA項目、10萬噸/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裝置,及進行芳烴裝置改造、乙烯裝置改造,及其他環保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該等項目的建設將大幅增加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費用。按照公司現行的項目投資計劃,於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以上提及的項目的資本費用預計將分別超過人民幣8億元、人民幣32億元及人民幣51億元。以上提及的項目的實施需待有關中國政府機構的批準方可作實。

2.3.7 石化行業保險代理服務

背景: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開招股以來,在正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一直由中石化集團提供保險服務,為本公司石化產品生產、物業、設施和庫存投保。

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團繳付保險費總額的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集團繳付的保險費總額
     116      116     73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提供石化行業保險服務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從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獲得石化行業保險服務。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石化行業廣泛采用專屬保險。國家財政部已批準中石化集團為其聯屬公司提供專屬保險服務。本公司認為,為本公司的經營維持適當的保險保障甚為重要,可盡量減少本公司面臨的風險。而從中石化集團獲得保險服務,可使本公司能為自身的經營得到重要的保險保障,從而使本公司得益。

定價:根據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就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提供的石化行業保險服務,本公司應向其繳付的保險費,按財政部及中石化集團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定價,而該等保險費須按本公司的固定資產值及存貨計算。

本公司將以現金形式繳付保險費。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就提供石化行業保險服務應向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繳付的年度保險費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1.8億元、人民幣1.9億元和人民幣2億元的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石化行業保險服務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1.35億元、人民幣1.41億元和人民幣1.74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度的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定:

(a) 之前獲中石化集團提供石化行業保險服務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監於本公司的現有及未來發展,本公司對設施的價值增長所作出的估計;及

(c) 本公司對中國提供石化行業保險服務的巿場價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計。

下列項目的進行,預計將擴大本公司的資產規模,因而引致保險費上升:

? 芳烴裝置擴能改造項目;
? 50萬噸/年輕烴芳構化生產裝置;
? 10萬噸/年EVA裝置;
? 10萬噸/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裝置等。

2.3.8 財務服務

背景:中石化財務是一家由人行和中國銀監會批準和監管的非銀行財務公司,為中石化集團的聯系人。本公司一直從中石化財務獲得若干財務服務,包括:

? 存款服務;
? 貸款服務;
? 融資租賃服務;
? 票據承兌或貼現服務;
? 擔保服務;及
? 中國銀監會批準中石化財務提供的任何其它服務。

下表載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財務支付費用總額的既往數據:

          既往數據
        (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財務支付的費用總額
     21      29      12

於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當中包括有關提供財務服務的持續關連交易。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已於本公司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於本公告日,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繼續全面有效,並保持不變。但由於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簽訂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以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繼續從中石化財務獲得財務服務。

公司從中石化財務獲得的主要財務服務包括貸款,代為收、付款和貼現服務。公司並未使用定期存款服務。當公司從中石化財務獲得貸款的時候,公司通常會將貸款的一部分留在中石化財務以作結算之用。

因為中石化財務提供的貨款無須擔保,並且是在正常商業條款下,這些貸款將作為財務資助,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65(4)條,獲豁免遵守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從中石化財務獲得的貸款為按照正常商業條件,因為此等貸款的條款不遜於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條款。

訂立該交易的理由:本公司認為,獲得可靠而合作的財務服務對公司業務甚為重要。鑒於本公司的業務性質,交易經常涉及巨額資金的支付,能夠獲得及時的財務服務,諸如貸款融通、票據貼現等服務,對本公司至為重要。中石化財務提供的財務服務一直有利於本公司,本公司亦認為該等服務之條款一般而言不遜於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條款。

定價:本公司根據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應向中石化財務支付的費用和收款將參照人行和中國銀監會不時規定的有關服務適用費用和收款而確定。如果就某一項服務人行和中國銀監會均未規定費用或收款,則中石化財務提供服務的條款將不遜於中國的商業銀行提供該等服務的條款。

本公司將根據每份與中石化財務就其提供該等財務服務訂立的個別財務協議的付款條款,以現金形式支付費用及收款。
年度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在截至2014年、2015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就提供財務服務應向中石化財務支付的年度費用總額均不得超過人民幣3億元的年度最高限額。於2010年,本公司當時的獨立股東批準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財務服務的年度最高限額分別為人民幣1.64億元、人民幣2.29億元及人民幣3.08億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額並未被超過,而根據現時估計,本公司認為2013年年度的最高限額亦不會被超過。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最高限額是參考以下各項後確定:

(a) 之前獲中石化財務提供財務服務的交易及交易金額;

(b) 本公司對自身業務增長所作出的估計;

(c) 本公司涉及使用財務服務的交易數額;及

(d) 本公司對財務服務的巿場價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計。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高限額較過往的年度最高限額有所增加,主要由於本公司計畫進行芳烴裝置改造、乙烯裝置改造,新建50萬噸/年輕烴芳構化裝置、10萬噸/年EVA項目、10萬噸/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裝置及其他環保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該等項目的建設將大幅
增加本公司對資金的需求,同時,項目完成後將進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生產規模,增加公司對營運資金的需求。

3. 香港上市規則和上海上市規則的影響

持續關連交易必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若干規定。

由於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和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預期將超過5%,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和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且此等交易連同相關年度最高限額須在股東大會上經獨立股東批準。

根據上海上市規則,續訂的 續訂的 續訂的 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和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均須在股東大會上經獨立股東批準。

4. 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批準

於2013年10月24日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董事會批準了各項持續關連交易和續訂的 框架協議的條款及簽署事宜。

董事會(不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認為,續訂的 框架協議及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包括建議的年度最高限額)公平、合理和按正常商業條款在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且持續關連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獨立董事委員會在遵從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的前提下發表的意見,載於將於2013年10月31日或前後派發予H股股東的通函內。本公司將尋求獨立股東批準續訂的 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以及截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每一年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最高限額。此外,本公司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和上海上市規則關於持續關連交易的其他有關要求。

5. 派發H股股東通函

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通函將於2013年10月31日或前後派發予H股股東,其中載有包括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和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本公司將於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批準續訂的 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及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最高限額的有關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將於本公告同日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公司網站。有關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連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確認回執將與通函一起派發予H股股東。

6. 一般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將原油加工成石油產品、中間石化產品、樹脂和塑料、合纖聚合物和合成纖維的高度一體化的石油化工企業。

7. 審批程式

本公司各董事已在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批準持續關連交易。董事長王治卿先生、副董事長吳海君先生、董事雷典武先生及董事項漢銀先生因在關聯企業任職,被視為在該等交易中擁有利益,因而在董事會會議上放棄了表決權。
根據上海上市規則,在董事會審批前,已向獨立非執行董事commit關於續訂的 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便於其審查和審批。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交易是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的,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而言是公平與合理的,不存在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由於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比例均大於5%,所以獨立董事委員會需要對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提供意見。在獨立董事委員會對此持續關連交易審議之前,已經向獨立董事委員會commit了
關於續訂的框架協議及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便於其審批。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意見將會包含在H股股東通函中。

續訂的框架協議及項下持續關連交易及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最高限額須經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批準。在相關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利益的股東,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將在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上放棄表決權。

8. 定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匯具有以下的涵義:

「2010年公告」指於2010年11月11日於香港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頁刊發的關於現有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聯交易的公告

「2010年通函」指於2010年11月11日於香港交易所網頁刊發的關於現有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聯交易的通函

「2010年臨時股東大會」指於2010年12月28日召開的審議並批準現有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聯交易的臨時股東大會

「聯系人」指具有香港上市規則界定的含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的董事會

「中國銀監會」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石化集團」 指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本公司」或「公司」 指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於香港交易所主機板、上海及紐約上市

「持續關連交易」 指本公司與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進行的下列持續關聯交易,有關條款已列
明於框架協議:(i)原材料采購;(ii)石油產品銷售;(iii)石化產品銷售;(iv)資產及物業租賃;(v)石化產品銷售代理;(vi)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vii)石化行業保險服務;及(viii)財務服務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華銷公司」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

「臨時股東大會」指本公司謹訂於2013年12月11日14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市金山區新城路5號金山區輪滑館舉行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其中包括)批準持續關連交易

「現有資產租賃協議」指指本公司與華銷公司於2013年1月31日簽訂的關於本公司向華銷公司出租租賃資?的《陳山庫區資?租賃合同》

「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團於2010年11月11日就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石化行業保險服務及財務服務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現有的框架協議」 指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現有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和中石化股份於2010年11月11日就原材料采購、石油產品及石化產品銷售、物業出租和石化產品銷售代理所簽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股東」指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的股東

「收益還原法」 指土地估價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對土地等具備收益性質資?進行估價的基本方法。該方法將購買土地作?一種投資,地價款作?獲取未來若干年土地收益而投入的資本。它是在估算土地未
來每年預期純收益的基礎上,以一定的還原率,將評估對象在未來每年的純收益折算?評估時日收益總和的一種方法

「獨立董事委員會」指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沈立強、金明達、蔡廷基及張逸民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其成立目的是就續訂的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以及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有關持續關連交易建議最高限額,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指中石化股份及其聯系人以外的股東

「租賃資?」指指本公司合法擁有且擬按現有的資?租賃協議向華銷公司出租的位於陳山庫區的資?,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九個儲罐及附屬設施;三座碼頭泊位及附屬設施;供配電設施;供水設施;雨污水系統;消防安全設施;辦公通訊設備;土地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

「人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團將於近期就中石化集團及其聯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安裝和工程設計服務、石化行業保險服務及財務服務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續訂的框架協議」指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和續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續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團、中石化股份將於近期就原材料采購、石油產品及石化產品銷售、資產租賃和石化產品銷售代理所簽訂的產品互供及銷售服務框架協議。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海上市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股東」指本公司的股東

「中石化股份」指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於香港交易所主機板、紐約、倫敦及上海上市

「中石化財務」指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石化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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