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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解決跨境重複課稅 財部公布所得稅協定 稅務資訊交換審查3大原則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4-2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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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帶來跨境經濟活動頻密,為解決不同課稅管轄權對同一所得課稅形成之跨境重複課稅問題,財政部公布「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案件提出者必須是和我國有租稅協定的國家,且案件情節確定,財政部才會啟動後續受理資訊交換的行政程序。


財政部表示,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制定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所得稅協定)範本,由雙方締約國考量各自稅法規定、雙方經貿投資往來情況及租稅政策等因素,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訂定合宜之減免稅措施及雙方稅務合作範圍;又為確認投資人是否符合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之資格,及相互協助防杜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雙方稅務合作範圍納入「資訊交換」條文。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已簽署生效29個所得稅協定,均參採國際所得稅協定範本納入「資訊交換」條文,我國向他方締約國提出及受理他方締約國資訊交換請求,均需確認符合資訊交換條文規定範圍及要件,例如已具體敘明情節、僅與課稅目的有關、為我國依一般行政程序所能蒐集取得且為協定生效後年度之資訊等,始有蒐集及提供資訊義務;並限制資訊不得作稅務外用途,且雙方締約國對於所交換之資訊均應以密件處理,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強調,我國目前依據所得稅協定執行個案資訊交換時,均秉持審慎態度,嚴格依循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規範要件、我國相關法令、OECD所得稅協定範本第26條資訊交換條文與註釋及「OECD基於租稅目的進行資訊交換手冊」等規定辦理。考量國際間對提升資訊透明以防杜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共識日益升高,且我國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數日益增加,為建立制度化審理規範及有效執行資訊交換機制,財政部於105年4月21日以台財際字第10524504090號令訂定發布「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重點如下:

一、雙方締約國提出資訊交換請求時應具體敘明案件情節,且應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適用之人、適用租稅、適用期間及不違反所得稅協定之禁止規定暨其他限制事項後,始得啟動後續程序。

二、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提出資訊交換請求應符合第4點規定要件並備妥相關文件及資料,其經主管機關(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審查符合規定要件後,始向他方締約國提出資訊交換請求;其有不符合要件及程序規定者,將退回原請求機關或人員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

三、我國主管機關接獲他方締約國之資訊交換請求,應依序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符合第4點規定要件。

(二)他方締約國請求之資訊如屬我國須另行調查始能取得之資訊,須以我國亦有課稅利益,或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訂有不得僅因無國內課稅利益即拒絕提供及不得僅因資訊為金融機構持有即拒絕提供者為限。

(三)其經審查符合前述規定者,視需要交由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蒐集他方締約國請求之資訊;其有不符者,將拒絕提供或退回請其補充說明。

(四)完成資訊蒐集後,我國主管機關應確認符合他方締約國之資訊交換請求(包括查調目的、與其請求內容之關聯性及必要性)、所得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彙整提供。

財政部說明,近10年我國主管機關處理他方締約國提出之資訊交換請求案件28件(平均每年2.8件),原即依據前述國際標準及本審查原則精神進行審查,其中16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蒐集提供,12件拒絕請求。為因應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宜將跨國稅務資訊交換機制法制化,未來將秉持以往嚴謹精神,遵循審查原則逐案審查我國提出及受理他方締約國資訊交換請求之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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