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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第17.10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而作出。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本公司接獲原告孫小翔由香港高等法院發出之傳訊令狀(「該令狀」),當中本公司及全體董事被列為被告。據該令狀之申索背書所示,原告指稱,因倚賴本公司及其董事於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之公司資料報表、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第五季度報告及二零一三年年報內作出之有關Excel Courage Holdings Limited(「ECHL」,其唯一擁有人為Wong Sin Lai先生)為持有974,180,000股股份(「銷售股份」)之本公司主要股東之聲明,原告與ECHL訂立協議以購買銷售股份。原告指稱有關聲明為虛假,而彼因此蒙受損失及損害。原告向本公司及其董事索償(其中包括)將予評估之損害賠償。
本公司現正就此事宜尋求法律意見。根據該令狀之申索背書所述之有限資料及本公司法律顧問之初步意見,本公司認為,原告針對本公司之索償並無充分理據,而本公司將對此法律行動提出強烈抗辯。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更新此事宜之進展作出進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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