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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偽造自具原產地證明 最高罰300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16 16:44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6號)通過貿易法修正案,合法業者符合輸出貨品需要,可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偽造原產地聲明的業者,罰則從現行的三萬到三十萬元,大幅提高到五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處貨物價值三倍的罰鍰,並得停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的資格。

這次的修改貿易法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的規定,是為了配合我國與紐西蘭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只要我國和紐西蘭的進出口業者自行在貿易文件上,聲明貨品的原產地資格,即可享有即可在對方國家享有優惠的免關稅待遇。


立法院國防外交、經濟聯席委員會今天也已經初審通過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力拚在耶誕節前三讀通過。

(圖:戎華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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