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衛醫療公布-有關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計劃
鉅亨網新聞中心
根據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公布,謹此宣布(其中包括):董事會建議向股東派付末期股息。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刊發之通函所披露,應向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星期四)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派發末期股息。股東可選擇代息股份代替現金收取末期股息。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批準末期股息。
代息股份之發行價為每股0.866港元。以股代息計劃之進一步詳情載於一份通函內,該通函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或前後連同選擇表格寄發予股東。股東如欲選擇(i)配發代息股份;或(ii)以部份現金及部份代息股份收取末期股息,請務必填寫及簽署選擇表格,並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有關末期股息之股息單及股票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或前後寄送予各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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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公布,謹此宣布(其中包括):金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建議就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本公司股本(「股份」)中每股股份末期股息0.013港元(「末期股息」)。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刊發之通函所披露,應向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星期四)(「記錄日期」)營業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股東」)派發末期股息。股東可選擇配發新股(「代息股份」)代替以現金收取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計劃」)。有關末期股息之股息單及股票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或前後寄送予各位股東。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批準末期股息。於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可選擇收取:
(a) 按於記錄日期所持每股股份獲派現金股息0.013港元;或
(b) 按發行價(定義見下文)折算成代息股份之代息股份,惟任何零碎股份須按下文所述方式處理;或
(c) 上列(a)項部份與(b)項部份之組合。
代息股份之發行價(「發行價」)為每股0.866港元,乃股份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四)(包括該日)起連續五個交易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折讓5%。因此,每位股東按以股代息計劃可收取之代息股份數目之計算方式如下:
將收取之代息股份數目 於記錄日期持有並 0.013港元
(向下調整至最接近之整數) = 選擇代息股份之 X ---------
現有股份數目 0.866港元
每位股東根據其選擇將予收取之代息股份數目將向下調整至最接近之整數。按以股代息計劃股東將不會獲發行任何零碎股份。股東如選擇收取代息股份之最高應收數額以代替現金股息,則可能出現應收股息余額,即按向股東發行以發行價計算之代息股份現金等值總額與就股東所持股份計算可用之最高應收股息兩者間之差額。本公司將不會向股東支付現金以代替零碎代息股份,原因是本公司經計及零碎股份的現金金額及將會產生的行政開支後,認為此舉並不合符成本效益。零碎代息股份則將匯集出售,相關利益將歸本公司所有。
按照以收取代息股份方式收取部分或全部末期股息之選擇,發行予股東之代息股份,可能包含少於買賣單位之股份(少於一手,即4,000股)。本公司將不會作出任何特別買賣安排以便買賣或處置少於買賣單位之代息股份。股東務請注意,少於買賣單位之股份之買賣價與整手股份之買賣價相比通常會有所折讓。
股東可選擇就所持有之全部或部分股份收取代息股份。零碎股份將不獲發行。股東如選擇僅就部分股息收取代息股份,將以現金收取余額。
以股代息計劃之進一步詳情載於一份通函內,該通函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或前後連同選擇表格寄發予股東。除先前作出相關常設指示之股東外,股東如欲選擇以(i)配發代息股份或(ii)以部份現金及部份代息股份收取末期股息,請務必填寫及簽署選擇表格,並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倘香港在下列時間發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則上文所載遞交選擇表格之最後限期將不再適用:
(a) 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前任何時間在香港生效。交回選擇表格之截止時間將延遲至同一營業日下午五時正;或
(b) 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至下午四時正期間任何時間在香港生效。交回選擇表格之截止時間將延遲至下一個在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四時正期間任何時間上述警告訊號並無生效之營業日下午四時正。
本公司於記錄日期擁有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之股東(「海外股東」)。於尋求海外法律顧問有關(其中包括)向海外股東實施以股代息計劃之合法性及可行性之意見後,董事會決定,以股代息計劃將適用於海外股東。然而,欲根據以股代息計劃收取代息股份之海外股東有責任遵守相關司法權區之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手續。收取代息股份以代替現金股息之任何人士亦有責任遵守有關在香港以外地區轉售代息股份可能面臨之任何限制。
以股代息計劃須待代息股份獲聯交所批準上市買賣後,方可作實。倘若未能達成該條件,本公布所述之以股代息計劃將不會生效,選擇表格亦將告失效,而末期股息屆時將全部以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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