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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工信部發布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1 10:00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實施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的通告

(工信部電子[2014]583號)


為落實《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廣電總局關於普及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電子[2013]14號),推進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的普及,現就做好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的實施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標識及工作承擔單位

(一)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是表示電視機產品具備地面數字電視接收功能的一種資訊標識(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樣式見附件)。

(二)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實施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工作,並委派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稱受委派機構)承擔標識申請的受理、審核等相關工作。

二、實施程式

(一)按照公平、開放的原則,境內的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生產者可以自愿向受委派機構commit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的申請。申請使用標識的,應commit以下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1.企業基本資訊;

2.生產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3.國家認可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4.產品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5.產品符合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認證證書以及檢測報告復印件;

6.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二)生產者commit的申請材料經審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辦理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不收取費用。

(三)生產者按照統一的樣式和規格,印制和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

(四)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具體工作程式、標識規格及使用要求等另行發布。

進口商可以參照以上規定,自愿申請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並commit第(一)項中的材料及進口商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三、監督管理

(一)工業和資訊化部對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配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責令進行整改:

1.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與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相關的認證證書依法被暫停的;

2.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

3.使用的標識規格不符合規定的。

(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公告:

1.弄虛作假,騙取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的;

2.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

3.在被暫停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期間,擅自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的;

4.轉讓、買賣或者未經公告使用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的。

撤銷公告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四、聯系方式

(一)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資訊司)

電話:010-68208283,010-68208243。

(二)受委派機構: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

電話:010-67948963,010-67948962。

附件: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標識樣式

工業和資訊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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